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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卖房人收了购房全款,却迟迟不肯还清贷款,不配合买方过户,无奈之下买家自愿替还贷款,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仍是别人的名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耐人寻味的买卖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看看购房人应如何保护自己,避免蹈其覆辙。

2010年10月,陈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其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61万元,张某先行交付定金3万元,陈某负责将银行贷款还清后更名给张某,待产权证办下后,张某将全部房款交付陈某。当日,张某将定金3万元给付陈某。

仅过了一个月,卖房人陈某提出将购房人张某的一辆车作价58万元,以此抵顶剩余房款,为此二人又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同日,陈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总房款人民币61万元。

2012年5月,双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载明因开发商原因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更名,陈某承诺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贷款余额缴清,并协助卖方办理产权更名。

但十多年过去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将房屋贷款余额缴清,致使房屋至今仍未更名。无奈张某将其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足额清偿房屋按揭贷款;陈某配合办理房屋更名。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自己现在反悔用车辆来抵顶房款,要求张某重新以现金形式给付,而且自己目前无力继续偿还贷款。原告张某为了防止房子被银行收回,当庭表示自愿偿还剩余贷款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协议上有原、被告的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先行履行给付全部房款61万元的义务,且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被告应履行向银行结清房屋按揭贷款及办理更名过户的义务。现原告主张其自愿缴清全部尚欠银行贷款,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结清银行贷款事宜,待银行贷款全部足额清偿后,房屋权属登记更名至原告张某名下。

关于被告在庭审中的反悔,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协议及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陈某与张某已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协议书,对房款的给付也以出具收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原告亦实际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陈某在庭审中表示反悔,要求原告张某重新以现金形式给付,法院对被告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足额清偿房屋按揭贷款;履行完毕后,被告陈某配合原告办理前述房屋权属变更事宜,更名至原告张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