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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于劳务派遣形式的特殊性,不少劳务派遣工提出疑问,劳务派遣工有公积金吗?公积金该由哪个单位缴纳?

这次,贵阳公积金借着相关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

案情简介

近期,数名职工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反映其在A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是由A单位委托B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并代发工资,B单位一直未给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B单位认为其属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并非职工实际用工单位,所以住房公积金应该由A单位建缴。经调查了解,B单位虽作为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但实际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对职工存在人身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职工,职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劳务派遣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职工提供的劳动是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职工与B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B单位同时为职工发放劳动期间的工资并交纳社保,但未给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并积极履职,通过普法引导,B单位现已纠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案例评析

本案中,B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代发劳动期间工资,并且对职工存在人身管理关系,应认为B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B单位应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B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