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从《公司法(2005)》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字面理解,所称的“前置程序”只是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基于“理顺公司内部治理、强化公司决策机关(管理层)的责任意识”的考虑而掌握的一条具有“释明性”“指引性”的条文,并非是一条强制性的规范程序,且其规定了“紧急情况”的例外。至于何为“紧急情况”?应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及“商业裁判准则”作出判定。如认为“不立即受理该代表诉讼案件,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就应当直接受理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而不受“前置程序”的约束。

之所以作出该“释明性”“指引性”的规定,其意义在于鼓励并引导股东与公司保持有效的意思联络,促使股东在维护公司利益方面尽量与公司决策机构形成一致的利益认同,避免出现分歧。在规范董事、高管人员及关联债务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时,要求公司从自身独立的人格和利益出发,维护其正当权益,进而实现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利益的目标。

——宋晓明:《研究公司法务,指导审判实践——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宁源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返还原物纠纷诉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37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应当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并且符合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条件,即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或者董事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存在有关公司机构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起诉职责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本案中,宁源公司起诉的对象中行九支行系中原公司的股东,既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非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所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同为公司股东的中行九支行通过代管公司、实际掌握公司管理权力而实施的侵害公司的行为,既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也非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且中原公司已歇业多年,本案也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宁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67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源公司代表正源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正源公司关于本案不适用前置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o

陈达文与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列明的诉讼主体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朝阳公司,被诉一方是曾经在北京明达公司担任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陈达文,第三人是北京明达公司。二审判决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符合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要件。

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与陈达文其他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朝阳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陈达文认为,朝阳公司未履行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的义务,不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原审已查明,2006年11月1日、2007年1月5日,朝阳公司两次致函北京明达要求北京明达通过诉讼解决销售款损失问题,两份函件均被北京明达签收。本院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陈达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明达设有监事会。即使北京明达设有监事会,朝阳公司未明确其致函对象为北京明达监事会,属于形式上的瑕疵,其两次的函已经明确表达出了要求通过诉讼解决销售款损失的意思。故对陈达文以该形式瑕疵否定朝阳公司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行为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共同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详见前条所引裁判文书(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3

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183页。

枣【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公《公司法(2005)》第一百五十二条分三款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前置程VI'序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公司法(2005)》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所规定的等候期限,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由于联合公司没有监事(会),所以,参照《公司法(2005)》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汽贸公司与汽修厂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杨永清:《股东代表诉讼如何行使与恶意串通的认定——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共同侵权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3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