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搬入新房不久,每到饭点,家中就会弥漫着浓浓的油烟味,可是自己家中并没有开火。经查,原来是楼下邻居私改厨房,油烟机烟道排进了通风管,于是,男子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原状。那么,他能胜诉吗?

【回顾】

马文强换了新房子,经过半年的装修,如今他终于可以搬进去了。

但是入住不久,马文强就发现个问题,每到饭点的时候,家中总会飘进来一股浓浓的油烟味,呛得人睁不开眼睛,直想打喷嚏。

刚开始,马文强以为是自己家的厨房油烟机没有安装好,后来才发现根本不是,因为即便是自己家没开火,仍有浓浓的油烟味。

这真是奇了怪了。马文强决定弄清楚。

果不其然,经过他排查了解,原来是楼下邻居李浩家窜进来的油烟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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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楼下李浩在装修时,为了充分利用房屋空间,他把厨房更改为卧室。然后在靠近入户门的客厅那里,划出大概3平方米的空间,改做成为做饭的厨房。

但是厨房的油烟怎么解决?李浩想了办法,他把油烟管从靠入户门位置通向电梯旁的通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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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李浩的卧室和厨房是都有了,但是厨房排放出的油烟污染整个楼层的房屋,其中受害最严重的是楼上马文强的房子。

马文强找到李浩,要求李浩将厨房恢复原状并修复在电梯通风井墙壁所开凿的洞口。但是,遭到李浩拒绝,理由是那是他自己的房子,他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没有影响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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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怒之下,马文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李浩恢复原状。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普法讲堂】

1、马文强起诉李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原告马文强起诉被告李浩因为烟道排烟问题,干扰自己生活,使得自己权益受损,就其实质而言,在法律上是相邻权的问题,李浩虽然更改厨房不涉及违反房屋装修规定,但是他变更后的厨房影响到原告的生活。

2、本案面临的问题关键是证据的搜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结合本案,原告马文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他收到油烟干扰的证据,可是本案特殊点在于,油烟是抓不着看不到的,所以在提交证据这块,原告有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于是,法院决定,现场勘测,现场固定证据。将法庭设在了原告和被告的楼道内,通过错开居民做饭的时间,现场在被告1501家中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片刻,在楼上原告1601的家中就闻到了浓浓的油烟味。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可知,被告厨房所产生的油烟可以弥漫至原告的房间内,足以对原告马文强的生活造成影响,降低其居住品质。

除此之外,被告李浩改造厨房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改判支持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15日之内恢复原状。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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