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纠纷,债权纠纷,担保责任纠纷都是令人头疼不已的问题。今天我们聚焦于陕西北人胶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渭南嘉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事件起伏跌宕,追寻真相之路岂能一帆风顺?一起来揭开这个令人深思的案件!

据悉,2017年,陕西北人胶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嘉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容界定涵盖有刘进全的法律担保人身份,且有 《执行和解协议》和《担保承诺函》做相关的法律解释及法律义务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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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因合作方违背承诺情况下,北人胶辊公司,嘉丰纺织公司通过法院行使股权担保权,冻结担保人财产,以待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下达了(2017)陕0502执382号执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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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刘进全收到临渭区法院的(2020)陕0502执恢500号执行裁定书时,拒绝执行,认为自己不是被申请执行案件中执行担保人,没有担保义务。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进全作为执行担保人和执行担保成立的依据,在法院两次驳回其异议和复议,其法律赋予申诉权已经得到了充分使用,同时确认了其法律责任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刘进全的诉讼不在法院受案范围,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但刘进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渭区法院不仅破格接受审理,并且如刘进全所愿,判决相关《执行和解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无效,否定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执恢500号执行裁定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裁定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不具备另案起诉的条件。法院却网开一面,另行立案,否定了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定了刘进全是被告申请执行北人胶辊公司张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担保人法律关系认定。

自此,被执行人刘进全逃脱了法律责任义务。

(2017)陕0502执382号,(2020)陕执恢500号执行裁定书另案起诉变无效了。让人不解的是,法院的判决书自相矛盾,借贷双方各执一词。

涉案证据《执行和解协议》和《担保承诺函》存档长达7年之久,这期间审理的有关案件,或有采用该证据做依据,那么根据这些资料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裁定是不是全部被推翻?

相信每次审理法官都看过巻宗,却没发现端倪,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本案中,有质疑《执行和解协议》和《担保承诺函》,但质疑不等于确认,在没有确认情况下,判决《执行和解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无效,仅仅有利于申诉方,让人觉得其中有人为造假伙另有隐情。

七年的时间足以证实一件事,为什么没有事实证明《执行和解协议》和《担保承诺函》无效呢?七年之后,突然说证据是假,难以服众!

判决始终不能令人信服,呼吁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重视这起案情,还原事件真相,给出公平公正处理!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