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概念
婚约财产纠纷又称彩礼纠纷,通常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或者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第二十一条 主要特点
(一)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或消失时,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
(二)婚约是男女双方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以男女双方自愿履行为条件,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登记结婚的约定。
(三)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或者亲属,这些人都可以成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
(四)争议的内容涉及的是财产关系,即是否应当返还财物以及返还财物的方式及其数额等。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一)返还彩礼的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的范围
(1)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而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一般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围。
(2)彩礼已被男女双方共同消费的,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在共同生活中共同消费或毁损的,则不予以返还。
第二十三条 调解要点
(一)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原因,以确定调解方向。
(二)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厘清彩礼返还的范围和条件,以确定争议财产的范围。
(三)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并运用调解技巧,促进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逐步化解双方的矛盾,缩小心理差距,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
第二节 婚恋同居纠纷
第二十四条 概念
婚恋同居纠纷,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婚姻、恋爱等原因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这类纠纷不仅会涉及当事人情感纠葛,同时附带产生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第二十五条 主要特点
(一)同居关系形成原因复杂。常见婚恋同居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2)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形成的同居关系等。
(二)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综合性。当事人不仅针对是否解除关系产生争议,同时还可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中止妊娠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家庭暴力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纠纷。
(三)牵涉关系较为复杂。在婚恋同居关系纠纷中,最核心问题是要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问题,但同时也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可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
第二十六条 审查要点
(一)关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当事人符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可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参照本章离婚纠纷等调解指引办理。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处理婚恋同居关系纠纷时,审查当事人是否就财产归属签订协议或者约定;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基于共同法律行为所得的财产,按照共有处理。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应当审慎尽责,根据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亲子鉴定报告等书面材料确定亲子关系。针对因婚恋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处理,与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子女抚养权处理方法基本相同,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未成年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七条 调解要点
由于婚恋同居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调解婚恋同居类型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对双方关系做出初步评估,明确调解方向,是处理情感纠纷问题,还是处理财产分割等涉及解除关系的问题;
(二)把握纠纷的关键,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
(三)视案件情况运用双方的社会支持系统(如家人、朋友等)帮助调解;巧用调解技巧,不必急于求成,适当引入“冷静期”;
(四)始终保持敏感性,注意了解是否涉及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据此判断是否进入调解或停止调解。
第三节 离婚(财产)纠纷
第二十八条 概念
离婚(财产)纠纷,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过错赔偿等。
第二十九条 主要特点
(一)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关系为存在基础,同样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离婚时处理财产问题,首先要解决情感、情绪、关系问题,这是有效处理财产纠纷的前提。
(二)纠纷调解会涉及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认定、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不同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利益与第三方利益的平衡、离婚过错责任等问题的厘清。
(三)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清偿、过错赔偿等都有明文规定,但调解中要多元考虑当事人本人意愿、有利于生活和物尽其用等因素,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等。
第三十条 审查要点
(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二) 夫妻双方是否有书面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认定。
(三)不同类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审查要点
(1)土地、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主要审查购买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还是个人财产出资,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借款等?)、产权登记情况(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登记在他人名下,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调解方案若涉及更名的应提前与权属登记部门核实更名条件)、使用情况(夫妻一方使用还是共同居住使用、空关、出租、他人借住等,如何交接?)、负债情况(房贷或者其他抵押贷款的出借人、贷款人、贷款余额、是否可变更贷款人以及变更条件等)、市场价值(调解时该房屋市场价净值)、双方调解方案以及履约能力(该不动产如何分割,若涉及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的应提示另一方若付款方违约其后续救济途径)等。
(2)车辆及车牌。
主要审查车辆购置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还是个人财产出资,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借款等?)、权属登记情况(调解方案若涉及更名的,应提前与车辆权属登记部门核实更名条件)、使用情况(车辆在夫妻一方还是第三人处,如何交接等)、负债情况(车贷或者其他抵押贷款的出借人、贷款人、贷款余额、是否可变更贷款人以及变更条件等)、市场价值(调解时该车辆及车牌市场价净值)、双方调解方案以及履约能力(若涉及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的应提示另一方若付款方违约其后续救济途径)等。
(3)存款、理财产品、股票以及其他现金类财产。
主要审查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存款,其他理财产品余额等。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流水核实的,以双方协商意见为准,律师原则上不主动要求一方或者双方必须提供。
(4)股权。
主要审查股权取得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还是个人财产出资,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借款等?)、股权登记情况(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或者第三人名下)、公司实际经营者(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或者他人?)、负债情况(质押情况、质押权人、债务金额、是否可解除质押等)、市场价值(调解时该股权市场净值)、股权变更(非股东方要求取得公司股权的,应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以及股权变更所需材料及条件等)、双方调解方案以及履约能力(若涉及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款的应提示另一方若付款方违约其后续救济途径)等。
(5)保险、字画、古董、贵重首饰、虚拟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等。
通过专业分析帮助双方当事人初步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引导双方就财产现状、数量、价值等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有利于生活和物尽其用的原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分割、折价补偿、竞价等方式促成调解。
(6)债权。
主要审查债权形成时间(婚前还是婚内)、钱款来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财产)、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当事人双方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等。
(7)债务。
主要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婚前还是婚内)、借款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是否有借款合意等)、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是否有夫妻约定且告知债权人,双方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等。
(8)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主观故意情况,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双方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调解要点
(一)先调“情”。缓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矛盾,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形成可以协商的气氛。
(二)再理“事”。了解当事人需求及意愿,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及能力,帮助当事人梳理财产及债权债务、过错情况,厘清纠纷症结,引导双方需求合理化,缩小差距。
(三)终依“法”。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情、遵循照顾女方、照顾子女、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生活和物尽其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愿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
第四节 抚养纠纷
第三十二条 概念
所谓抚养纠纷,主要是指因离婚等原因涉及的子女抚养纠纷,通常包含抚养费给付、抚养权归属和探望权三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主要特点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抚养,或者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密切相关。
(二)很多当事人因急于离婚,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往往不够理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不周,容易从个人得失角度出发争夺抚养权,或者是对抚养费和探望权的沟通不够明确具体,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
(三)纠纷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有的因年纪较小,或因受到大人诱导、胁迫等原因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
第三十四条 审查要点
(一)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年龄(是否小于2周岁,是否大于8周岁)、性别、健康状况(比如未成年子女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子女是否虽已成年但仍需父母抚养)、受教育情况(比如就读的学校、年级)、惯常和谁一起生活等等。当子女小于2周岁时,原则上由女方直接抚养。当子女年满8周岁时,要征询子女本人对抚养权归属的意见并综合考虑。
(二)了解离婚双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健康状况(比如是否患有不利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受教育情况、有无刑事犯罪记录(尤其是有无基于家暴、虐待、强奸等暴力性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住房情况、平时和子女直接生活的情况、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否同住以及是否健康等情况。
(三)了解离婚双方各自经常居住地,两方家庭矛盾是否激化等情况,以便考虑轮流抚养是否有适用的可能。
第三十五条 调解要点
(一)抚养纠纷的调解,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这个前提下,再结合具体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二)针对患病的子女,要测算抚养与治疗费用,以救治子女为出发点,双方都应尽力支持治疗,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三)针对已成年但仍需抚养的子女,比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因患病等非子女主观原因导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引导离婚双方对该类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四)了解离婚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条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寻求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调解方案。
(五)对于子女探望,要考虑探望频率、探望方式、是否过夜等问题,既要保障非直接抚养方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培养,也要保障直接抚养方的生活不因配合探望而受到过多干扰。
(六)调解过程中,要注重情理法三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服之以法,引导离婚双方搁置争议,以孩子为重,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以利于离婚后的落地履行。
第五节 扶养纠纷
第三十六条 概念
扶养纠纷主要包含特定的亲属,通常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因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问题引发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 主要特点
(一)多维度纠纷融合,扶养纠纷非单一的抚养关系问题,还可能涵盖经济、婚姻等多方面问题。
(二)被扶养人通常因疾病或残疾陷入生活困境,需要持续的护理和经济支持。这一情形所需时间和资源较多,然而,因各种难题,许多亲属可能在承担责任时犹豫不决,犹豫是否愿意接手。
(三)经济拮据带来的挑战,扶养纠纷当事人通常面临经济困境,这使得调解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经济困境可能导致亲属在承担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疑虑,从而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第三十八条 审查要点
(一)扶养纠纷的亲属范围,确定扶养纠纷涉及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等。同时,深入了解亲属的基本状况,如受教育情况、有无刑事犯罪记录、住房情况等。
(二)被扶养人的权益保障,确定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保障。深入了解被扶养人的健康和生活状况。特别是当被扶养人患有疾病需要治疗时,我们应全面考虑生活费、治疗费等费用,以确立最合适的扶养方案和扶养人选。
(三)确定具体扶养方式、支付标准、时间安排、并建立后续监督机制和调整机制。
第三十九条 调解要点
扶养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被扶养的人因患病或残疾陷入经济及生活自理困境,需亲属照料及提供经济支持。律师调解中,应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必要心理疏导,注意把握调解节奏,建立信任基础。
律师处理扶养纠纷调解案件时,应把握如下要点:
(一)心理疏导与信任建立,通过有效的心理疏导,帮助当事人克服情绪障碍,建立起稳固的信任基础。
(二)提前调查,充分了解纠纷的关键点,制定最适宜的人力、物力支持计划,并确保该调解方案及方向可以得到当事人认可。
(三)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考虑情感和法律因素,引导当事人深入反思自己的立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四)加强抚养人各方的互相理解,通过细致的调解,促进彼此的理解与信任。正视存在的矛盾,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寻求纠纷解决的途径。
第六节 赡养纠纷
第四十条 概念
赡养纠纷,主要是指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因赡养问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发生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赡养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赡养纠纷包括了赡养费纠纷和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第四十一条 主要特点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父母子女血缘关系,且子女方往往人数较多,导致子女方内部观点不一,形成共识不易,达成协议较难。
(二)双方争议的内容表面来看是赡养问题,究其本质,往往牵扯到诸多家庭纠纷,且时间跨度较大。例如,早年父母的财产处分、家庭动迁利益的分配、先去世的父或母的遗产继承等,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等复杂因素,不易调处。
(三)标的金额较小,集中于10万元以下。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父母方的请求更加多元化,除了金钱给付,还包括赡养行为的履行。例如,要求子女对自己的日常生活进行照顾料理,要求子女每月探望须达到一定次数,有些父母对每次探望的时长亦有明确要求。
(四)父母方往往因年龄大,理解力受限,思维固化,或不能正常表达自身需求,增加了调解难度。
第四十二条 审查要点
(一)审查父母方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通知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进行调解;如尚未指定监护人,应告知父母方,待指定法定监护人后,再进行赡养纠纷的调解。
(二)查明双方的亲子关系,重点查明生育子女的人数、在世子女的情况等。所有在世的子女均应参与到赡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
(三)查明父母方的居住现状以及历史居住情况,确保父母享有稳定的居所。
(四)查明父母与各子女的关系,是否签订过赡养协议、家庭协议等,有利于通过化解矛盾,达成协议。
(五)查明各方的收入情况,包括父母财产的保管情况、日常开支情况等,从而有利于进行调处。
(六)查明其他情况,如父母订立遗嘱的情况,对各子女赠与财产的情况等,有利于从情感出发,就双方的争议进行调处。
第四十三条 调解要点
(一)控制场面。因参与调解的当事人较多,为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调解员应提前说明发言规则,要求各当事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发言时,应保持安静,克制情绪,未经允许不得打断他人的发言,以避免场面失控。在调解中,调解员应保持立场的中立,避免情感代入,应综合运用倾听技巧和心理技巧,与当事人双方建立信任,加强对调解过程的把控。
(二)加强引导。调解员可以从亲情入手,唤起子女对父母生养恩情的感激; 也可以从道德入手,用传统美德教育子女敬老爱老;最后从法律入手,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说明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耐心用心。调解员应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细心揣摩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找出赡养纠纷背后的真实症结,从而对症下药,可以采取换位思考法、亲情融化法,形成同理共情,促成各方当事人打开心结,达成协议。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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