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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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最大、矛盾最集中的问题。当这套房产是“单位分的房子”时,情况就更加复杂。一方面,这类房产往往承载着职工单位的特殊福利;另一方面,其购买资金又可能来源于婚后的共同收入。那么,单位福利房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本文为您简要解析。
一、案例故事
1998年,大聪明以其名义购买了所在单位的福利房一套,建筑面积85.80平方米。此时,大聪明与妻子大漂亮已结婚十年。2013年,大聪明因病去世。在处理遗产时,大聪明与前妻所生的子女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单位分的,应该属于父亲的个人财产,由他们继承。而大漂亮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应该先分得一半,剩余一半才能作为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大聪明一人名下,但购买时间是1998年,发生在大聪明与大漂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来源于夫妻婚后的工资收入或其他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漂亮有权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剩余一半才能作为大聪明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
二、法律分析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单位福利房为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解这个问题,需要抓住两个核心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所得”。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领取结婚证到办理离婚登记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所得”,不仅包括直接的工资现金,也包括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以及用这些资金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性权益。
回到单位福利房的问题上,当你在婚后用工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购买单位福利房时,这些购房款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其性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怎么办?
实践中,很多单位福利房购买后,房产证往往要等很多年才能办下来。如果此时夫妻离婚,房子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单来说,如果房子还没办证,法院通常不会判决房子归谁所有,而是先判决由谁居住使用。等将来房产证办下来了,双方如果仍有争议,可以再打一场官司,专门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
三、律师建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单位职工身份购买的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该房屋的相应份额。
这一结论不因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而改变,也不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消失,即使暂时无法分割所有权,其居住使用权益和未来的财产价值,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对于正在经历或即将面临此类问题的朋友,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保留好关键证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都是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证据,务必妥善保管。
第二,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离婚诉讼耗时耗力,且法院对未办证房产只能处理使用权问题,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权归属。如果双方能够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由一方取得房屋、补偿另一方相应款项,或出售房屋后平分房款。这种方式效率更高,也更有利于和平分手。
第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单位福利房的情况较为复杂,各地、各单位的具体政策也不尽相同。如果协商不成,或对自身权益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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