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顾

2012年,林某媛与廖某斌登记结婚。2015年至2020年间,林某媛的父亲林某祥先后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60余万元的房款及车位款,为其女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两个车位。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由林某媛与开发商签订,房屋和车位也仅登记在林某媛个人名下,共有情况一栏明确注明“单独所有”。

2022年3月,廖某斌因与廖某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廖某斌偿还廖某峰借款本金15万余元及利息。廖某斌未主动履行,廖某峰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林某媛名下的上述房屋及两个车位,并裁定将案涉房屋及车位作为廖某斌与林某媛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拍卖。

林某媛得知后,于2022年8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及车位系其父林某祥赠与自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为廖某斌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但执行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异议。林某媛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媛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支付流水证明、购房合同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房屋及车位的全部款项均由其父亲林某祥实际出资。林某祥作为证人出庭,明确表示其出资目的系赠与女儿林某媛个人所有,而非赠与其夫妻二人。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案涉不动产登记在林某媛名下且明确为“单独所有”,应视为林某祥赠与林某媛个人所有,属于林某媛的个人财产。

廖某斌所欠廖某峰的借款系其个人债务,林某媛作为案涉不动产的权利人,其权利真实合法,有权要求排除执行。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登记在林某媛名下的房屋及车位。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婚内父母出资购房,如何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法律默认婚内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则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的关键在于,林某媛的父亲林某祥没有与女儿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林某祥是否明确表示系只归其女一方的财产?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仅因为缺少一纸书面合同就否定个人赠与的成立。而是会综合考察出资来源、付款方式、产权登记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客观事实。林某祥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全部款项;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明确记载“单独所有”。这些客观事实足以推定林某祥的真实意思就是赠与女儿一人。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房产为林某媛的个人财产。

二、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排除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律赋予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案外人要想排除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必须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对于此类因父母赠与引发的争议,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法院重点关注以下几类证据:第一,出资来源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取款凭条、开发商收据等。第二,产权登记状态。不动产登记证书“单独所有”作为公示证据,具有推定效力。第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赠与人出庭作证说明真实意图,法院也会予以采信。本案中,林某媛正是提供了完整的转账流水、合同、权属证书以及父亲的证言,才成功证明案涉房产系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登记“单独所有”的法律意义是什么?能否对抗配偶的债权人?

物权公示原则是《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而不动产登记簿则是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核心依据。若不动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且明确标注“单独所有”,基于公信原则,该登记产生对外效力,即推定该不动产为登记方之个人财产,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其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执行程序中,如果配偶一方因个人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只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而不能直接执行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财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本案中,廖某斌的个人债务与林某媛无关,林某媛名下的房产又明确为单独所有,故不能作为廖某斌的责任财产予以拍卖。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也防止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债务而遭受无妄之灾。

律师寄语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我国的传统家庭习惯,但不少父母在出资时碍于情面或缺乏法律意识,没有留下明确的书面赠与约定。一旦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或者子女的配偶对外负债,该房产极易陷入权属争议。本案裁判要旨对我们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即使没有书面赠与合同,只要父母保留了完整的出资凭证,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且注明“单独所有”,法院依然可以认定该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对于父母而言,建议在出资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留下清晰痕迹,尽量避免使用现金交付;同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买受人仅为自己的子女,办理产权登记时注明“单独所有”。如有条件,也可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表示“赠与本人,与其配偶无关”。对于夫妻一方而言,如果配偶对外负有个人债务,应及时梳理名下财产的来源和权属,必要时也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