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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6月26日修订通过、2027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新《商标法》,是我国商标法施行四十余年来首次全面大修,核心导向可以概括为:去囤积、重使用、严误导、强维权、防滥用。本次修订既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全流程做了制度补全,也回应了近年来商标维权热点事件暴露的现实争议,在商标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之间重新校准了平衡边界。
一、新旧法比对:新《商标法》带来的五大核心制度变化
对比2019年修正版商标法,本次修订从“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对注册、使用、监管、维权全链条做了系统性调整,核心变化集中在五个维度。
(一)源头治理商标囤积:从事后撤销转向事前拦截+主动清理
旧法框架下,商标囤积、恶意抢注主要靠“无效宣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等手段进行事后纠正,且撤三必须由第三方发起,导致大量“僵尸商标”挤占公共资源,甚至成为职业商标贩子碰瓷牟利的工具。
新法构建了全链条的囤积治理体系:
1.注册前端驳回:第19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对2019年修订的旧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进行了补强,从源头拦截批量抢注、跨类囤积行为。
2.行政处罚前置:第54条新增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处罚,可处警告、最高10万元罚款,将规制关口从确权程序前移到行政监管。
3.依职权主动撤销:第56、57条明确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撤销程序,无需等待他人申请,倒逼商标权人真实、合规使用,清理闲置商标及误导性商标。
这一变革的直接影响是:靠囤商标、抢注通用词牟利的职业抢注者生存空间被大幅压缩,公共文字资源得到释放,小微商家正常起名、合规经营的空间相应扩大,减少“随意起名就撞上注册商标”的风险。
(二)整治“误导性商标”:厘清商标权与公共表达的边界
针对将通用描述词注册成商标、反过来恶意“碰瓷”起诉同行正常宣传的乱象,旧法仅在禁注条款中有原则性规定,对已注册后的误导性使用缺乏有效规制。
新法从注册到使用做了全链条约束:
1.注册端禁入:第15条明确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注册,从源头阻止通用描述词被不当垄断。
2.使用端追责:第56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处最高2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撤销注册商标。
3.细化正当使用规则:第73条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的词汇,以及地名,他人正当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这一条款直接回应了大众最核心的疑问:并非常见词汇被注册后就完全不能使用,不能做的是将通用词作为商标使用、造成消费者混淆;但正常用来描述自身产品特点、标注产地的,属于合法的公共表达范畴。
(三)权利保护双向校准:既强化维权,也遏制“商标碰瓷”
旧法对商标侵权的惩戒力度不足,同时对滥用商标权、恶意诉讼的规制较为原则,实践中既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也存在“权利人拿商标权批量起诉小商家牟利”的乱象。
新法做了双向调整:
1.加大真实维权的保护力度:第77条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从“恶意+情节严重”放宽为“故意侵权”即可适用1-5倍赔偿;同时明确法院可责令侵权方提交财务账簿,隐匿不交的直接采信权利人主张,解决“举证难”问题,法定赔偿上限维持500万元。
2.规制恶意诉讼与权利滥用:第81条新增规定,“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品牌方如果滥用商标权、批量起诉善意小商家“碰瓷”,可能反过来被法院处罚、赔偿对方损失。
这一修改的平衡意义非常明确:真正的品牌商誉要严格保护,但商标权不能成为恃强凌弱的工具。
(四)注册流程优化:效率提升与权利平衡
1.异议期缩短:第36条将商标初步审定后的异议期从3个月缩短为2个月,整体拿证周期缩短,提升注册效率,降低企业时间成本。
2.商标客体扩容:第14条新增动态标志可作为商标注册,适配短视频、新媒体等数字经济场景的品牌保护需求。
3.部门职责厘清:明确商标注册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分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配机构改革后的监管体系架构。
(五)驰名商标与代理行业规范升级
驰名商标制度从“认定”表述调整为“确认”,明确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原则;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可实现跨类别保护,新增反淡化规则,弱化、丑化知名品牌同样构成侵权。
代理行业强监管:代理机构违规最高罚20万元,从业人员禁止私自接案、跨机构执业,从服务端遏制恶意抢注的产业链。
二、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边界校准
从近期引发广泛舆论讨论的“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桔子酒店诉橘子酒店”商标纠纷,再到前些年备受关注的“青花椒”“潼关肉夹馍”等维权事件,公众争议的核心始终指向同一个底层问题:商标作为一项法定财产权,其权利边界究竟应当划定在何处?当私权主张与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小微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产生碰撞时,法律应当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首次在近代法治体系中确立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明确财产权是一项天赋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专有财产权,其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特征,正是财产权属性的直接体现。但财产权的“神圣性”从来都不意味着绝对化——自该原则确立之初,“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便是其相伴而生的内在约束。
具体到我国的商标法领域,这种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共生关系体现得尤为明显。商标权的基础,本身就兼具双重价值:一方面,它要保护经营者投入成本积累的商业信誉,赋予权利人排他使用的财产利益,激励企业打造品牌、提升品质;另一方面,商标制度的核心公共目标,是保障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避免混淆和误导,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环境。这意味着,商标权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是无边界的垄断权利,而是始终被限定在“防止混淆、保护商誉”的必要范围之内,一旦超出这个边界,就可能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蚀。
实践中,引发舆论争议和反感的往往并非商标维权行为本身,而是商标权的扩张与滥用:比如将通用名称、公共地名注册为商标后,反向禁止同行正常描述使用;比如以维权为名行碰瓷之实,批量起诉善意经营的小微商家索要赔偿;比如大量囤积闲置商标,挤占公共文字资源牟利。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将商标权异化成了牟利的工具,超出了财产权的合理边界,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共利益。
此次新修订的《商标法》,正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对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了重新校准:一是从源头遏制商标囤积,清理闲置僵尸商标,将被挤占的文字资源释放回公共领域,避免公共资源被私人不当垄断;二是细化正当使用规则,明确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公共地名的正常使用不受商标权约束,划清私权保护与公共表达的界限;三是规制误导性商标使用,禁止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垄断公共描述词汇、误导消费者,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四是增设恶意诉讼惩罚条款,遏制商标权滥用、碰瓷式维权,防止财产权异化为打压中小经营者生存发展的不当工具。
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商标规则需要与时俱进
公众对商标维权事件的普遍质疑,本质上是朴素的道德直觉与法律形式规则的碰撞,也印证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经典命题。
大众对具体事件的道德判断,往往是实质导向、个案导向的:会关注经营者的主观动机、体量差异、实际损害,追求个案的实质公平。但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社会规则,必须保持形式上的统一与稳定——它不能因主体的体量大小区别适用,也不能因个案的道德观感突破统一规则,否则会丧失规则的可预期性,最终损害整个市场的秩序基础。
法律划定的是社会运行的底线标准,它并不要求每个市场主体都做到道德高尚,但是要求所有人都遵守统一的竞争规则;违反法律的行为,本质上都是突破了商业诚信的道德底线,而合法的权利行使,也未必都符合更高的道德期待。
但是,法律的底线并非一成不变。好的法律始终会与社会的普遍道德共识同频,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校准规则边界,尽可能地去缩小法律规则与大众公平直觉的差距。本次《商标法》的全面修订,正是对社会普遍关切的制度回应:针对公众诟病的“通用词抢注”“小微商家易踩坑”“维权恃强凌弱”等问题,从注册、使用、维权全链条完善规则,既守住财产权保护的底线,也防止私权过度扩张挤压公共空间。
当然,本次修法也留下了一些有待细化的空间,比如“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量化标准、“正当使用”的具体认定场景、小微商户善意侵权的赔偿酌定规则等,后续还需要配套审查指南、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只有规则越透明、边界越清晰,大众的误解才会越少,法律与道德的鸿沟才会缩小。
四、结语
新《商标法》的落地,不是单方面加强商标权保护,也不是单方面限制权利人,而是一次更精细的利益平衡:它既守护了“不混淆消费者、不搭他人便车”的商业诚信底线,也为公共表达、中小商家经营自由留出了充足空间。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财产权的行使必须有边界;商标法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打造绝对的私权垄断,而是通过清晰的规则,实现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最终服务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冲 广东未来数字营销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