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7月8日讯(记者 李刚 摄影报道) 7月8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烟台市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彭桂东发布打击拒执2025年度案例。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法、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是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必然要求。过去一年,全市法院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执行工作的“牛鼻子”,系统谋划,重拳出击,取得了明显成效。
打击拒执2025年度案例:
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财产调查抽丝剥茧 固定证据顺藤摸瓜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烟台某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芝罘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烟台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383240元及相应损失。2022年7月13日芝罘法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第三人苏某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苏某某于2018年7月花费65万元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2022年5月30日对车牌号码进行了变更;2023年5月将该车辆以1万元转让给其家人,车牌号二次变更。芝罘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为由,于2023年6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在采取拘留措施当日,发现苏某某住所外停放着宝马汽车。2023年7月7日该车辆又以1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张某华,车牌再次变更。
基于被执行人苏某某隐瞒财产线索、转移财产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芝罘法院决定将苏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以被执行人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芝罘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苏某某迫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压力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并希望减轻其罪责。执行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苏某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苏某某履行义务的情节,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经过芝罘法院审理,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苏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甚至转移财产,致使偿债能力贬损以至于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使被执行人后来履行义务,但因其拒执行为的事实仍需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该案彰显了对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转移的财产要善于研判转让时间、受让人信息以及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因素,并据此初步判断被执行人有无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作为移送拒执犯罪的线索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本案中被执行人苏某某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芝罘法院及时调查取证并固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应证据材料,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加大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追究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无偿转让股权耍聪明 隐匿行踪货款陷囹圄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鞠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鞠某某支付许某6721877.2元。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某向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山法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鞠某某对其所有的房产、车辆以及收入情况均未如实报告。2019年7月11日,莱山法院对被执行人鞠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查明,鞠某某为烟台某涂料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19年8月,鞠某某擅自将其胞兄鞠某东和王某某新增为公司股东,且将公司注册资本由自己持股的100万增至1000万元,其中鞠某东认缴出资800万,王某某认缴出资100万,以此稀释自身股权比例,并让鞠某东出任执行董事。后通过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至900万,使自己不再担任公司股东身份。分别于2019年8月、11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变相将烟台某涂料公司无偿转让给其胞兄鞠某东、王某某,为逃避执行人为设置障碍。后经莱山法院审理判决认定被告鞠某某转让烟台某涂料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2021年1月5日,因烟台某涂料公司账户和鞠某某个人账户均被查封,为规避执行,在某涂料公司收到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货款192.35万元时,鞠某某委托其胞兄鞠某东于当日将其中的190万转移至其胞兄个人账户,而未向莱山法院申报该笔货款,并长期隐匿个人踪迹,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莱山法院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烟台市莱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鞠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并抓获归案。经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莱山法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2025年3月20日莱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鞠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烟台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如实申报财产,长期隐匿个人行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一系列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操作,企图逃避执行。其通过形式上的“合法”股权变更、转移货款等手段,将本应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予以“剥离”,使自身呈现“空壳”状态,实质上是将把正常商业行为异化为逃债工具,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该案清晰揭露了当前部分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金蝉脱壳”式逃债手法,彰显了执行实践中对“隐性拒执”行为进行精准认定与严厉打击的必要性。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瞒财产不申报 前罪漏罪并处罚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孔某忠、孔某与王某某、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王某某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孔某忠、孔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牟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牟平法院)2017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9月被执行人王某某曾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交付指定的车辆及附属材料,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牟平法院2018年5月21日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向王某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王某某于2022年5月31日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但未申报其作为某物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有的停车场收费情况等。执行过程中牟平法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转账记录等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为规避执行,于2017年至2023年间,先后委托刘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吴某某担任由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王某华的工商银行卡接收、转移财产,并自行处置财产,期间银行流水达4800余万元,卡内余额多次超过5万元。且被执行人王某某隐瞒了其持有的一公司股权,并使用他人工商银行卡收取该公司股权转让款580余万元,后将其中200万元用于履行涉案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余款用于偿还其他欠款等,造成本案迟迟未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牟平法院将被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3月4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对进入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支配及债务的清偿应受到法院判决的约束,被执行人王某某隐藏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及股权转让款,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规避执行并擅自处分财产,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前罪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仍有拒执行为,缓刑期满应对本罪单独定罪处罚。2025年3月17日,牟平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2025年8月1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终审判决,最终判处被执行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收付款,擅自处分财产是典型的拒执行为。被执行人王某某隐身在公司“背后”,试图利用他人账户给财产穿上一层“新衣”规避执行,涉及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是资金流转的痕迹即为铁证,法院能够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各项措施查清资金流水,王某某终究难逃“法眼”。并且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宣判前还有漏罪,前罪与本罪虽罪名相同、均因同一民事判决引发,但两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具体行为并不相同,且本罪行为系在前罪取保候审期间发生,其隐瞒不报以图自行支配财产的意图明显,应当定罪处罚,打击拒执不是一劳永逸,只要存在拒执行为,法院就会持续予以打击。本案的宣判,既给广大守法、信法、用法公民以激励,更是给部分心存侥幸、企图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的人以警醒,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负责任、抠细节、真打击,让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无所遁形,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
聂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非法处置不可取 拒执逃避终获刑
龙口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东营某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东营某机电有限公司给付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东营某机电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4年8月26日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向龙口法院申请执行,龙口法院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下调查发现,东营某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0日,股东有2人,分别为聂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持股比例均为50%,聂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因二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299.7万元的行为,2015年8月7日龙口法院裁定追加第三人聂某某、王某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聂某某为被执行人后,龙口法院查封其名下坐落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的房屋一套,裁定载明不得给予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后聂某某、王某某与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聂某某、王某某各承担一半的付款义务,王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2020年4月,聂某某在明知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将名下房屋以60万元价格出售,并将房款隐匿、转移给他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龙口法院将聂某某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0月29日,聂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龙口法院审理期间,聂某某与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聂某某给付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款和利息共计4.3万元,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聂某某取得龙口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谅解。2024年4月3日,龙口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中,聂某某明知自己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明知自己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然将法院查封的房产出售,并将房款隐匿、转移,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期间,聂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但不能免于处罚,法院仍对其依法定罪判刑。此案对意图通过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腾土地触红线 对抗执行终获刑
莱州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莱州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00年12月,李某某通过承包、转包方式取得村委三块共计105亩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期限自2000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2019年10月,村委与李某某协商后,李某某仅交还部分土地,剩余58亩土地没有交还;承包期限届满后,村委经公开招标与案外人李某峰另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持续占用该58亩土地,拒不履行交还义务。后莱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州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向村委返还案涉58亩土地,支付土地占用费5800元,收获案涉土地上的小麦后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
判决生效后,村委向莱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州法院2023年3月9日立案,2023年3月17日,莱州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需在收到文书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李某某逾期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23年4月18日,莱州法院针对案涉土地腾退事宜向李某某发出《腾迁公告》,责令其于2023年5月4日前将案涉58亩土地返还村委并自行移除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公告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拒不履行,且经法院现场调查确认,李某某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简易棚并实际居住,在小麦收割后立即种植玉米,还留存树木、鸭鹅及农具等物品,持续占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为震慑拒执行为,莱州法院决定对李某某处以5万元罚款,但李某某仍未按限期缴纳罚款,且持续拒不履行土地返还及附着物清除义务。
因李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3年8月15日,莱州法院依法将案件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9月11日传唤李某某并抓获,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莱州法院审理。2024年7月4号,莱州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返还案涉土地及清除地上附着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李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执行通知书》《腾迁公告》催告、罚款惩戒后仍拒不履行,且通过“搭建住所、持续耕种、留存附着物”等方式强化土地占用状态,主观拒执恶意明显,不仅导致村委无法收回集体土地,还致使案外人土地承包人李某峰始终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土地,严重侵害集体利益与个体合法权益,破坏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其后果已超出“一般不履行义务”范畴,法院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明确传递消极不作为亦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导向,有效修复受损的司法秩序与社会关系。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财产转匿即是拒执 肆意消费难逃打击
招远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招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招远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某支付路某某18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张某某负担。2019年8月19日招远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以暂时没钱为由,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分期支付所欠款项直至付清,但均未按期履行,且长期通过更换联系方式、频繁变更住处等方式躲避执行人员的查找。执行人员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协助查控函、在核酸检测点蹲守、借助大数据排查等方式,仍难以发现其行踪。
经调查,张某某实际控制四家公司,并让其亲属或女友等人担任公司法人,公司账户之间及以上账户与张某某亲属孙某某、兰某某,女友袁某某等人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频繁;其中,2020年12月8日一公司账户转账给张某某8.5万元,2021年1月6日该账户转账给张某某13.2万元;另查,张某某长期使用其姑舅兄弟、妹妹、女儿、女友等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规避执行,涉嫌出资购买多辆汽车。其中,2020年12月8日以7.05万元购买奔驰车一台;2021年1月6日以12.6万元购买抵押宝马车一辆,车辆由其使用但登记在他人名下,以此逃避财产查控。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16日,招远法院将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亲属、女友等人进行了询问,对张某某涉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一步侦查后,将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招远法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际经营多家公司并有盈利,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购买豪华轿车、越野车,为自己购买保险,上述经营及消费行为并未向人民法院报告,且其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以他人名义成立公司,其本人实际操控经营及使用他人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上述行为明显系隐藏、转移财产的拒不执行判决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严处,故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将资金通过存储在他人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将控制的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等方式转移资产,用于个人高消费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性,既严重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更损害了社会诚实守信的信用秩序以及遵纪守法的法治秩序。张某某的行为已明显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其拒执行为较为隐秘,给认定造成困难,但人民法院仍旧可以通过全面查询银行流水、关联账户等做到精准打击,通过本案的查处、办理,也给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以任何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都难逃法律的严惩,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必将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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