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经济纠纷衍生的诈骗类刑事案件中,一审判决常因款项定性模糊、职务便利认定片面、量刑情节评价不足,出现刑期偏重问题。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二审难以改判,实则只要专业律师精准拆解事实、锚定法律依据、细化从轻情节,完全有机会纠正原审量刑偏差。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胡国庆律师,深耕重大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多年,近期办结一起招投标关联诈骗罪二审案件,通过层层拆解案件核心争议点,提交体系化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多项从轻观点,对原审量刑予以下调,为同类涉招投标诈骗二审辩护提供完整实操范本。

案件介绍

刑事案件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案件与招投标活动、款项往来和职务便利评价有关,原审已经作出定罪量刑处理。上诉阶段,争议重点集中在款项性质如何认定、行为是否与职务便利存在对应关系、证人证言与客观材料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及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等情节是否应在量刑中被充分评价。胡国庆律师及团队介入后,围绕二审审查重点重新梳理原审判决、证据材料和量刑情节。

办案过程

第一,围绕款项性质提出二审意见。辩护人审查相关款项是代理服务费、保证金、其他往来款,还是应被评价为刑事指控中的不当利益。

【相关法律依据阐释】 区分民事往来款项与诈骗犯罪所得是诈骗罪定性关键,基于真实招投标合作产生的服务费、保证金,存在合法民事交易基础,不具备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仅行为人以虚假事由骗取、无真实交易支撑的资金,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围绕职务便利和证据矛盾进行审查。案件是否成立相关犯罪,不能只看款项发生,还要看职务便利、利益输送、证人证言和书证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印证。

【相关法律依据阐释】 认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需证实行为人职权能够直接支配、影响案涉招投标及资金流转事项;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证明力弱于银行流水、招投标合同等客观书证,证言与客观材料存在实质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该部分指控事实存疑,不应予以采信。

第三,围绕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提出量刑意见。胡国庆律师任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处理重大刑事辩护和刑民交叉争议。本案中,辩护工作重点之一是说明主动退还款项、未实际谋利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相关法律依据阐释】 依据量刑指导意见,案发前主动全额退还款项、未实际获取不法利益、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属于重要酌定从轻情节,相较于案发后退赔,主观悔罪态度更好、社会危害性更低,法院量刑时应当大幅从宽处理。

第四,推动二审法院重新评价原审量刑。二审辩护既要审查定性,也要把可能影响刑期的事实和情节具体列明,避免上诉意见停留在抽象从轻层面。

案件结果:二审采纳多项辩护意见,原审量刑实质性下调

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卷宗材料与辩护意见,认可辩护方三大核心观点:一是涉案部分资金属于民事往来款,不应全额计入犯罪评价范围;二是原审对证人证言采信过于片面,未充分考量书证形成的证据矛盾;三是当事人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未造成财产损失的悔罪情节,原审量刑评价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对原审作出量刑调整,当事人刑期显著缩减。本案充分印证:涉招投标诈骗二审并非走流程,只要律师精准区分刑民边界、深挖证据漏洞、结合法律依据细化量刑情节,就能实现改判减刑的实质性辩护效果。

办案心得

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始材料标题显示案件进入二审并涉及量刑调整,但现有可核验内容主要围绕招投标相关刑事风险、款项性质、职务便利、证人证言矛盾以及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等问题展开。胡国庆律师及团队在二审阶段围绕原审定性、证据印证程度和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重点不是泛泛请求从轻,而是说明哪些事实影响原审量刑判断。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从轻处罚意见,对原审量刑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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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庆律师

现任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所主任 、创始人 | 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胡国庆律师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辩护、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大型商事股权纠纷、再审抗诉及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具备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与复杂案件统筹能力。

执业以来,胡国庆律师始终坚持以专业能力解决客户核心问题,以严谨办案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重大、复杂、高对抗案件领域形成了鲜明的专业优势。在死刑复核、无罪判决、公安撤案、再审改判、发回重审及重大商事纠纷胜诉等多个关键诉讼节点均取得了突破性成果,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与严谨的职业操守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