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国家医保局)
江西一名医药代表黄某某篡改伪造检测报告骗保,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判决书写明,指示其骗保的两名公司上级王某、涂某被另案处理。
据判决书,黄某某于2020年在某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负责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某医院向癌症患者销售某药品。
黄某某在公司上级王某、涂某(均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为达到销售业绩要求,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降低癌症患者实际支付费用以提高其购买意愿,篡改患者何某某、魏某某基因检测报告,并提交上述伪造的基因检测报告用于医保报销,骗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5900元。
案发后,黄某某已退赔人民币459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病例、医保报销结算单案、基因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91年3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本科文化,医药销售代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钱雪婷,上海汉盛(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刑诉〔202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钱雪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负责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某医院向癌症患者销售某药品。黄某某在公司上级王某、涂某(均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为达到销售业绩要求,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降低癌症患者实际支付费用以提高其购买意愿,篡改患者何某某、魏某某基因检测报告,并提交上述伪造的基因检测报告用于医保报销,骗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共计人民币45900元。
2023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黄某某已退赔人民币459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病例、医保报销结算单案、基因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魏某某、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人民币4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的从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如下:对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负责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某医院向癌症患者销售某药品。黄某某在公司上级王某、涂某(均另案处理)的指示下,为达到销售业绩要求,通过医保报销的方式降低癌症患者实际支付费用以提高其购买意愿,篡改患者何某某、魏某某基因检测报告,并提交上述伪造的基因检测报告用于医保报销,骗得南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共计人民币45900元。
2023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某退缴款项共计人民币7065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病例、医保报销结算单案、基因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郭某某、魏某某、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他人的授意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共计人民币45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45900元,发还给南昌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扣押的其他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也珞
人民陪审员 虞春香
人民陪审员 熊海珠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余 桢
书 记 员 刘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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