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是许多年轻人的快乐源泉,目前市场上的奶茶名称,也都是“万物皆可谐音梗”,有香蕉成分的叫“蕉个好朋友”,以“只属于你”为谐音的奶茶“紫薯芋泥”……这些流行的谐音梗使得奶茶变得好喝又有趣。饮品企业使用谐音梗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年轻消费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要侵权。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商家在宣传推广产品时使用谐音梗宣传标语被诉侵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楂堆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奶茶、茶饮料商品上。
甲公司系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饮品品牌商,其旗下饮品加盟店在全国数量众多。
2023年4月23日,甲公司在其官方抖音直播宣传其带有山楂成分的新品时,在直播间背景墙、饮品宣传海报处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字样的宣传标语。
被告公司网络直播间
原告楂堆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带有其注册商标“楂堆”字样的宣传标语,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等。
被告公司侵权宣传海报
被告甲公司辩称:
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
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体现的是被告的一款新产品含有山楂成份;
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并未实际使用,被告即便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宣传标语“快乐楂堆一起嗨”构成商标性使用问题
(一)从词汇含义来看,“楂堆”系日常词语“扎堆”谐音臆造演化而来,具有了一定的特殊含义和风格,已产生了区别一般日常词汇的含义,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
(二)从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将其用在饮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上,使用的位置显著、频率较高。
(三)从使用必要性来看,虽然被告认为其产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并非必须使用楂堆字样才能达到宣传其山楂成分的效果,其使用不具有必要性。且实际上,被告此次宣传推广的饮品除其声称的含有山楂成分的“金星山楂酸奶昔”外,还有“牛油果酸奶紫米露”“多肉芒果酸奶昔”“冻冻桂花酒酿酸奶”等其他产品。
(四)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来看,原告“楂堆”品牌在长沙地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对稍了解“楂堆”品牌的消费者而言,进行消费选择时如接触到“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语,会容易误认为该饮品系原告的饮品或者认为该饮品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作打造的饮品。
综上,被告的该使用行为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
被告使用的“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中包含了原告“”商标中最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即“楂堆”两字,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告使用涉案宣传标语推介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
三、原告的权利商标不存在未使用情形
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权利商标在经营过程中用于产品宣传和门店装潢中,并不存在未实际使用情形。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均已停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已无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彭丁云
案件承办法官
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在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似、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识别部分的广告宣传标语。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饮品企业,被告在宣传产品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的态度,避免不当宣传侵害到他人商标的权利领域。
本案中,被告声称其宣传推广的饮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的情况下,应当规避使用与原告“楂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要选择其他合理且正当的方式表达其产品成分,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打“擦边球”式的方式侵害他人商标权利的主观故意。
实际上,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标语推广其饮品时,除有其主张含有山楂成分的“金星山楂酸奶昔”这一款之外,还有牛油果、芒果、桂花酒酸奶等其他品类。因此,这更加难以证明被告使用含有“楂堆”内容宣传标语的善意性与必要性。
作者:余航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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