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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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意义是什么?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根据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

在此之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最低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不追诉。修改之后,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为什么会进行这样的修改?张永红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化,他的认知能力实际上提高了,对于特定的严重犯罪,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所认知,而且主观恶性比较大。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的情形,实践当中也时有发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不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核准追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张永红表示,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可以称之为罪行条件或者罪名条件,他们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只限于这两类犯罪;第二,结果条件,要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三,情节条件,要求情节恶劣。而且追诉从程序上来讲,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总体而言,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是予以肯定,但是有严格限制范围,并且严格控制程序。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特定的严重犯罪,一方面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不能够扩大范围,导致滥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总体的政策是教育挽救为主,而不是以惩罚为主。我们只是对于其中特殊的罪行严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情形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启动时,为了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把核准追诉的权利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检察院,既能够保证对这类未成年人追溯行为的严格控制,也能保证司法适用的统一。相反,如果说把核准的权利下放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因为把握过于宽松而导致追究的数量多。

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可能与成年犯区分关押

张永红表示,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虽然他们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是法定的从宽事由。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就意味着,如果对他们量刑的话,最终的刑罚只能是无期徒刑。

至于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从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犯可能实行分别关押,要把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区分开来。另外,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也会采取与成年犯相区别的一些管教措施。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