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看到好消息:
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未成年嫌犯被核准追诉!
什么意思呢?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犯的是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至最高检,而最新进展是,最高检经审查,决定对3人核准追诉。
也就是说,他们三个作为刑事被告人,进入了审判程序,即将受到刑事追诉。
他们三个小畜sheng,这下逃不掉了!
只是,虽然网友喊着“必须死刑”,可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一律不适用死刑,所以,即使这三个小畜sheng杀人时比成年人还冷静,比成年人还残忍,但也不会被判死刑。
最多,也只能是无期徒刑。
即使是判无期徒刑,也得满足“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的条件。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有律师表示,这三个小畜sheng有可能量刑15-20年有期徒刑。
再加上可以减刑,说不定就蹲个10年左右,他们就又可以大摇大摆出来了。
那时候,他们也才20多岁,风华正茂。
但就算这样,也比以前好多了。
2004年7月,黑龙江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的14岁女孩,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法院只判决他的父母赔偿9021块钱。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最终也仅被判处一年半劳教。
2012年,广西一名未满13岁少女覃某用菜刀、啤酒瓶、美工刀等凶器,杀害了自己的同班同学周某,杀人后还残忍地把周某分尸,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收容教养三年。
2010年,广西人韦某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持刀刺伤一名女孩被判刑6年,此后减刑释放。出狱后,又在2016年1月奸杀了10岁女童。
只要你愿意去搜,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案例,那些手段残忍的杀人犯,都因为是未成年,而没有受到刑法的惩罚,甚至几乎没受到什么惩罚。
这次最高检高效率核准追诉,及时回应大众的合理合法期待,是一个好的开始。
希望这个案子成为指导性案例,给那些无法无天的未成年以震慑,要他们知道,未成年不是犯罪的保护伞,未成年保护法,不是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那个最终的结果,我们都在等着!
—The End—
作者:魏春亮
首发:魏春亮说,ID:liangs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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