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2024年3月,河北省邯郸市一名初中生遭受三位同学校园霸凌并遇害。此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同时也引发社会各界对校园霸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校园霸凌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且霸凌和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本文将结合该起案例,对校园欺凌认定、未成年人参与校园霸凌的相关责任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正文字数:43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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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未成年人遇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受害者为13岁初中生王某。3月10日下午,王某被三位同学合伙杀害,埋尸于蔬菜大棚里。受害人疑似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据了解,王某尸体的头部和背部有明显的伤痕,脸部面目全非,身上明显被铁锹重创过。

案发次日,当地公安局立案调查。同日,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四日后,当地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了三名嫌疑人,并在侦查后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但由于三名嫌疑人均未满14岁,依据刑法“不适用死刑”,使得这起恶性案件逐渐成为了舆论焦点。

(案例来源:“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案件评析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另外,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1条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因此,认定校园欺凌要注意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要考虑年龄、身体或人数等方面是否占优势地位,也要区别学生欺凌和学生间正常的嬉闹以及过错致人损害。值得注意的是,校园欺凌并不限于多次行为,单次也可能构成欺凌。

二、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相关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种: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二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处罚。第49条也规定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则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三、发生校园欺凌后,欺凌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学生实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个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数个侵权行为组成,其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一)刑事责任

尽管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则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对其所犯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行政责任

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如何保护遭受校园欺凌的学生?

(一)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如何作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另外,根据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19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第20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2条:“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护人应当如何作为?

根据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监护职责。

因此,监护人的义务不仅仅是抚养未成年人长大,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其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格外重要,尤其对于校园欺凌施加者,监护人更需要依法履行管教等职责。

校园欺凌现象是我们社会和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影响了整个校园环境的和谐稳定,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价值取向的偏差。校园本是教书育人的温润土壤,知识本是立德树人的丰沛甘霖。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享有全面、平等的发展权利,当未成年人犯罪时,年龄不是“护身符”。希望这起令人心痛的事件能警钟长鸣,引起更多公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勇敢对校园欺凌说“不”!不做欺凌者,不做受害者,更不能做附和者和冷眼旁观者!让大家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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