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现在就在殡仪馆躺着,求求你们给我开个死亡证明吧!”
到底是什么情况让一对中年夫妻如此为难?
亲生儿子在大学期间猝然离世,却迟迟无法火化下葬,殡仪馆催父母,父母催医院,医院负责人却大手一挥:
“想要死亡证明,拿钱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3年,上海同济大学的学生李奇乐因突然腹痛难忍,被送往新华医院救治。医生诊治后的结论是重症急性胰腺炎,病情很危急。
在经过53天的入院治疗后,李奇乐不治而亡,这条年轻的生命最终还是走到了尽头。
李奇乐父母悲痛欲绝之下给儿子料理后事,没想到医院以欠费为由不出具死亡证明。
不甘心的夫妻俩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而医院则认为他们是为了不还医疗费,才找借口起诉医院。
但是最后警方查明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法院判决夫妻俩应尽快还清欠款,但是考虑到夫妻俩的生活状况,没有要求立即执行。
在以后的十几年里,夫妻俩的目标只有两个,一是要到儿子的死亡证明,二是举报医院医疗事故。
为此他们不停地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收效甚微。
直到2015年,李奇乐的父亲因为心梗去世,李奇乐的母亲胡乐琴备受打击,怕自己支撑不下去以后儿子的事再没有人管了。
因此胡乐琴改变了想法,她只想要到儿子的死亡证明。所以她向相关部门写信表示:不追究医院的责任,只要儿子的死亡证明。
终于在2018年得到上海市卫健委的回复,表示她可以去医院取死亡证明了。就在胡乐琴以为心愿已了时,殡仪馆方面表示胡乐琴需付20多万的遗体保管费才能火化。
这无疑让胡乐琴面临崩溃,2019年,她将医院再次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支付这笔保管费,并且赔偿胡乐琴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17年的付出,这位母亲终于可以让儿子安心上路了。
【以案释法】
本案有挺多争议可以和大家聊一聊,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医院以家属拖欠医疗费用为由,拒绝开具死亡证明的行为合法吗?
答案是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是法定义务。
虽然说李奇乐的治疗费用没有结清,但医院因为害怕家属拒不结清医疗费,而将死者的死亡证明捏在手中的行为,十分不妥。
催家属还钱和开具死亡证明是两码事。
对于家属的违约行为,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家属还清医疗费,但是新华医院以此为由拒绝开具死亡证明的行为,是不道德也是不合法的,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医院在这件事上应当采用正确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殡仪馆前期拒绝火化,后期索要费用的做法对吗?
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所以殡仪馆最初拒绝火化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
只是胡乐琴夫妇将儿子的遗体带到殡仪馆后也没想到讨要一份死亡证明居然需要17年!
在此期间,殡仪馆也打电话提醒过胡乐琴夫妇,但是他们没有拿到死亡证明,殡仪馆也没有办法。
而殡仪馆保管遗体17年也是需要花费人力物力的,所以殡仪馆后期索要遗体保管费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对。
虽然我们很同情胡乐琴的遭遇,失去了唯一的儿子后又失去了丈夫,但是殡仪馆也是依法做事,好在最后医院承担了这笔费用,也算是给了胡乐琴一点安慰。
三、法院为什么判决医院承担李奇乐的遗体保管费?
李奇乐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了17年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死亡证明。
而在胡乐琴在拿到儿子的死亡证明后发现:死亡证明的填报日期竟然是2003年5月25日!也就是儿子去世的当天!
也就是说医院不是不能出具死亡证明,而是不愿意。
产生这20多万的遗体保管费最直接的原因是医院不想出具死亡证明。
因此,对于因医院不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导致遗体存放17年之久,从而产生大额费用的状况,法院判医院来出这笔费用无疑是大快人心的。
胡乐琴最后如愿为儿子举办了葬礼,奔波了17年的她已经徐徐老矣,希望这位母亲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能够再次感受到生活的温暖。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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