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作为单一劳动关系的补充,同时涵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

劳动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法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 在劳务派遣中,如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则构成违法退回,对于被退回的劳动者,派遣单位应重新派遣及支付待雇期间工资。

● 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劳动者致使劳动者被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与派遣单位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1.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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