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是统领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法律条文是落实法治精神的外在载体,为法治精神的实现和革新提供制度土壤。检察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应当包括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处理好四对辩证关系。一是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关系。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法律条文与法律条文之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既要注重部门法内部总则与分则、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关系,也要善于统筹运用各类部门法,确保法律适用准确规范。二是严格依法和法与时转的关系。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也须做到法与时转、法随时移,把静态的法律规定和鲜活的办案实践更好结合。三是法律授权和依法履职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将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运用充分,也要恪守职能边界,不脱离检察职能,不超越检察职权。四是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的关系。司法政策是法治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延伸,具有指导法律适用的重要作用。检察办案相对具体、精细,需要统筹落实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在司法政策引导和规范下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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