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做过结肠水疗吗?这个治疗,患者需要脱掉裤子!而深圳一女患者在进行这个治疗的时候,有男医生推门而入,她感觉自己的隐私受到侵害,向医院索赔4万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详细案情得知:梁女士长期肠胃不舒服,到深圳远大肛肠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为慢性肠炎,给予结肠水疗。
结肠水疗一般是40分钟,当班护士准备好相关的治疗工作后,给了梁女士一个电子铃,让她有事按铃呼叫。
安排、交待完一切治疗程序后(注意控制状态、防止引流管脱落等)护士离开治疗室,患者自己一人在治疗室配合治疗仪器自主式接受治疗。
就在这治疗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梁女士的主治男医生张某突然走进治疗室。正在治疗的梁女士没穿裤子,医生张某的进入让她感到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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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大声呼救,有护士听到后及时赶到治疗室,安抚其情绪。事后,张医生也感到很抱歉,向梁女士道歉。
但梁女士认为, 张医生的闯入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且造成了恐惧心理,导致她好几天都严重失眠,于是向医院投诉了张医生。
接到投诉的医院,查看了当天的监控视频, 发现张医生当时是在履行作为医生的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医院的结果,梁女士很不服气, 于是拿着监控视频以及在医院看病的诊断证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向医院索赔4万元精神损失费。
其起诉理由是: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且让她精神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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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32和第119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提出这两条规定,梁女士的意思很明确:虽然实际侵害人是张医生,但张医生当时是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要先承担责任。
至于医院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再向侵权人张某追偿,与其无关。
由梁女士提到的监控视频显示,她进行结肠水疗的过程中,张医生进入水疗室时间为2分钟,女护士比张医生晚进30秒。而她提交的医生诊断证明显示,其患有不寐病(心虚胆怯)、西医诊断其为睡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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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梁女士提供的所有证据,一审后,法院认为医生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职责,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误会,看到隐私在所难免,驳回了梁女士的上诉。
对此结果,梁女士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张医生要构成侵犯隐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张医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二:梁女士确实遭受了损害;
三: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张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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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病历报告显示,张医生是梁女士的主治医生,并且建议结肠水疗的也是张医生,得知梁女士接受治疗后,到治疗室巡查患者治疗情况,属于履行职责,不构成主观故意,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法。
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梁女士的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于是,二审法院支持一审的观点,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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