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广大群众法治意识、诚信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4月10日,邛崃市医保局联合邛崃市中医医院在五彩广场启动以“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救命钱’”为主题的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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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分发“打击骗保”宣传册,生动地向群众介绍了社保基金欺诈的法规、典型骗保案例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让广大群众了解社会保险欺诈骗保的危害性。同时,专门设立医保业务咨询台,就群众重点关切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问题耐心解答,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医保惠民政策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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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医院的医生们现场为市民提供义诊宣传服务,一方面为每一位前来咨询、就诊的群众答疑解惑,并给出合理规范的诊疗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发放医保政策宣传单,面对面地把医保政策讲到群众的心坎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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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市将以本次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宣传力度,深入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专项培训,搭建起服务定点医药机构的“连心桥”,指导定点医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做实“春风行动”,同时提前谋划好下半年的专项检查,发挥好基金监管作用,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们的

“养老钱”“保命钱”

基金安全事关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对待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必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

相关法律法规

一起来了解一下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

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

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1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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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廖慧

部分来源丨成都社保

编辑丨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