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监察法实施条例。
名 称
期 限
法 条
谈 话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第72条
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留 置
一般期限:3个月
第98条
第101条
第103条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冻 结
一般期限:6个月
第108条
第111条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调 取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第124条
涉案款项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第130条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第134条
通 缉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第160条
限 制
出 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164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边控
对象
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第165条
问题线索转送
5个工作日内
第169条
函 询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第174条
实 名
检举控告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第175条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调 查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
第185条
留置:6个月内+解除留置后1年内
延长:不超过6个月
审 理
一般情况:1个月内
第194条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处 分
决 定
送达:作出处分后1个月
第203条
执行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撤 销
案 件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第206条
指定或交办案件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追 缴
责令退赔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
第209条
复 审
复 核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第210条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申请复核: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从宽处罚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213条
移 送
起 诉
正式移送10日前预告
第220条
第221条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商请指定管辖函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第230条
外逃等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第240条
离任从业限制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第269条
(注:具体内容请参看《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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