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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战友大家好!以下三类退役军人享受特殊优待,是国家的重点保障对象,它的依据何在?国家认定以下三类退役军人为重点保障对象,享受特殊优待优先保障。那么有没有什么依据呢?

因为最近我在公众号上看到好几篇文章,都有这样一个说法啊。他们的原话就是:“根据保障法中明确以下三类,退役军人享受特殊优待是国家的重点保障对象”。这三类保障对象:一是参战退役军人;二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工、因病致残,被评定长期等级,或者是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长期等级的退役军人;三是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

那么在公众号的文章里边,他说了一下,这三类重点保障对象享受的特殊优待,主要有四大方面啊,分别是制度方面、安置方面、医疗方面、荣誉方面,比如提到了建立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机制等等。

但是这依据真的是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吗?那回过头来我们再说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战友们对这部法律应该说也比较清楚,这是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20 年 11 月 11 日通过。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应该说是对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我看了一下,包括十章,其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就是第十章是附则。那么在其他的章节当中,包括有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该说也包含了退役军人从离开部队到回到地方之后的全过程的一些东西都有了。

其中的第六章是抚恤优待,我也重点的看了一下,在第六章的抚恤优待里边,并没有提出对此前说的这三类退役军人是重点保障对象,要特别优待。而在这第六章的抚恤优待当中,确实也提到了关于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对于残疾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受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还有一些就是战友们非常关注的,比如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这一条很多战友可能都会关注到,就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第 53 条,这一条对于大家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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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目前来讲,各个省的实施并没有统一,有的省份动作快一些,有的省份动作慢一些,有的省份优待的力度大一些,有的省份优待的力度小一些。比如有些地方是面向全国的退役军人,有些地方仅面向于本地户籍的退役军人。

总之,我认真地看了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全文,并没有在哪里提出对这三类退役军人享受特殊优待,是国家的重点保障对象,它没有明确地列出来。我也觉得没有必要特别要突出哪些类别的退役军人,只要是退役军人,都应该享受到特殊的优待。大家对此怎么看,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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