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把双休改为单休

「法律解答」

可以,但操作不当涉嫌违法。

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时间以及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倘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双方的工作时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后,可以变更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是,在实践中这类「定岗定责」的公司比较少,企业通常会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及工作职责写在劳动合同中。此时,企业再想改变调整就会遇到麻烦。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企业想要变更作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同意,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支付超出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就对此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非也。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倘若单方变更工作时间,劳动者同意并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那么劳动者想要主张加班费就有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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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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