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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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在向法院系统提出异议、复议或诉讼后仍未解决的,还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一、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对异议、复议或诉讼判决结果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二、申请检察监督的管辖

申请人申请检察监督的,应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申请检察监督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检察监督的措施

检察院立案受理检察监督申请后,会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回复意见函应载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跟进监督的,应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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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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