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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花式诈骗”

日进斗金、人性化理赔

你以为的天上掉馅饼,

实则是命运之神在考验你。

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花式诈骗”套路,

看你是否中了招?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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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在通辽市范围内通过发宣传单、张贴广告、进行培训等方式,超出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其理财投资项目,并夸大投资、理财项目的规模和盈利能力,面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赵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招募刘某某、刘桂某、刘淑某、刘文某、郝某某、贾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重点公开宣传乙公司双氧水生产项目,以高额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为诱饵,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投资期限,人民币10000元起投,上不封顶,并由甲公司作为投资担保人签订《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承诺先付利息,到期返还本金,随存随取,三日内办结退款。

投资人投资后,相关投资款存入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由赵某某个人掌握支出。其中人民币550000元资金转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将该款项返还并在2018年6月8日解除了对甲公司的融资授权。但2018年6月8日之后,赵某某仍以乙公司融资、可获高额回报、投资安全有保障为由,欺骗陈某某等人进行投资。赵某某未按照约定使用集资款,少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本金及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其余大部分集资款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未获得收益,无法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及高额利息。赵某某明知无能力向投资人归还仍非法集资,致使大量资金无法返还。

经鉴定,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甲公司向非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人民币7600000元,已支付利息人民币997942元,尚未归还金额为人民币6602058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理财、支付高额利息等欺诈方法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6020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赵某某以投资理财、具有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诈骗手段诱骗投资人投资,属于典型的使用诈骗方法募集资金。这类犯罪活动幌子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始终承诺高额回报或者诱人的收益吸引群众“上钩”。非法集资犯罪的影响已经从单纯的扰乱金融秩序、妨碍金融安全,上升到了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所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刻不容缓!

冲动是成功投资的天敌,而迷信于虚假包装材料的投资无一例外都会血本无归。在此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投资机构,在充分了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千万不要被犯罪分子的虚假宣传所迷惑!

来源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