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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非法集资案,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只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是为什么?

王五为一家山庄酒店的实际经营者,拖欠大量债务。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王五以山庄酒店为依托,成立一家养老公司。王五为法定代表人,雇佣赵六等人对公司进行具体管理,发给赵六等人固定工资。

养老公司以养生养老为噱头,通过散发传单、举办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以消费享受折扣,不消费全额返还本金并获福利为诱饵,诱惑老人预付养老费,共向750名老人,吸收资金2300万元,截止案发时,尚有2200万元未能返还。

王五和赵六等人构成什么罪?

法院判决,王五构成集资诈骗罪,赵六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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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了同一个非法集资行为,王五和赵六等人的罪名却不同呢?

这是因为,王五和赵六等人的主观目的不同:王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赵六等人则没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

什么是“以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只是以“使用”集资款为目的,只侵犯了财产使用权,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以“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怎么区分,行为人是“使用”还是“占有”集资款呢?

可以通过行为人对集资款的使用方式,来判断行为人是“使用”还是“占有”,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合法经营活动的利润来还本付息,这就是“使用”集资款,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没有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集资款新债偿旧债,或将集资款用于高档消费、挥霍一空,这就是“占有”集资款,行为人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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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五因经营山庄酒店,拖欠大量债务,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才成立养老公司。用养老公司吸收集资款后,王五没有把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旧债,并且在养老公司后续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努力进行补救,而是放任集资款消耗,可以推定王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王五构成集资诈骗罪。

赵六等人是王五雇佣的员工,只是领取固定工资,对集资款没有处置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王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推定赵六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六等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