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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执法一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宠物医院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从事动物诊疗经营,使用2台Ⅲ类射线装置,但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违法行为进行视频摄像取证,并予以立案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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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污染无色、无味、无形,但对人体危害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出现越来越多口腔诊所、骨科医院、宠物医院等使用辐射装置的场所,辐射安全监管对象不断增多,但是监管对象的环保意识参差不齐,辐射安全管理存在缺位。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射线装置的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根据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及三十条的规定,日常辐射安全管理中,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需做好以下工作:1、从事使用射线装置活动的工作人员需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2、工作人员需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对本单位的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