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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3名被告人因非法运输稀土被岑溪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19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先后购买两台货车用于非法经营稀土生意。此后,被告人袁某某便雇佣袁某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岑溪市某镇等地非法收购、运输稀土,并将收购的稀土运至广西容县某镇某村刘某某的房屋仓库堆放销售。2020年1月25日,袁某某驾驶货车与刘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从岑溪市某镇运送一批稀土到刘某某房屋仓库堆放。次日凌晨,刘某某得知堆放稀土的仓库门窗被破坏后,即驾车前往查看。此时,根据群众举报,岑溪市打非整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往上述仓库查处,将袁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价值人民币751 500元的稀土30.06吨。经江西钨与稀土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稀土是稀土矿产品。

2021年11月,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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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岑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袁某某非法经营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2023年,岑溪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以被告人黄某文、李某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文、李某昌受他人雇请,从岑溪市某镇等地非法运输稀土至岑溪市高速路高架桥底等地方。2022年5月28日,经黄某文联系后,黄某文、李某昌一起到某镇运输稀土。当日凌晨,黄某文、李某昌分别驾驶面包车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黄某文、李某昌驾驶的车上查获并扣押共净重2.67吨稀土嫌疑物59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稀土嫌疑物是稀土矿产品,价值191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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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文、李某昌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运输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受他人雇请运输稀土矿产品,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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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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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 宇、刘胜、钟梓欣

编辑:刘泳敏

校对:吴雨凡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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