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4年加强无底线营销食品监管执法

第1批典型案例

(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第2批)

为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廊坊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等违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绿色健康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一批加强无底线营销食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投诉,投诉人反映在廊坊开发区桐柏市场路西熟食摊位购买的熟食,食用后出现呕吐现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熟食摊位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北嵩尚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熟食摊位鸡翅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不合格批次鸡翅0.72kg、违法所得73元,并处以罚款7万元。

案例二:大厂回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信息显示,标称大厂回族自治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羊头经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北京鸿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90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三:香河县某副食调料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香河县某副食调料经营部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日日鲜生活超市的“水晶蒜”经天津市食品监督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7.2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四:固安县固安镇某特色礼品专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 12345 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举报人反映在固安县固安镇某特色礼品专营店购买的金丝小枣礼盒礼盒属三无产品,且虚假宣传(补血益气)。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金丝小枣外包装箱有“补血益气滋容养颜”字样的广告,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五:王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监督检查,在文安县经济开发区相公庄村王某经营的超市货架发现10袋90克装辣条的商品标签上标有“亲嘴烧”字样和“亲嘴头像”图案的内容,20袋辣条(计量称重)的商品标签上标有“S神辣条1号”字样和“骷髅头像”图案的内容,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10袋“亲嘴烧”辣条、20袋“S神辣条1号”辣条。

发现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2024年4月12日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

廊坊工作推荐群

合作电话:1513263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