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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风闻关于婚姻法有关条款修正,激起坊间舆论哗然。

上网一查,果然: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据传但未经确认,有些省市正在讨论或已经立法,规定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进行亲子鉴定,那么鉴定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过去的中国,妇女确实承受了极多的不平等,三从四德的理教、乃至后来自明代起盛行的缠足,都是对妇女生理与心理的极大摧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妇女的社会、家庭地位得到了很大提升。虽然有一个时期我们喊出的口号是“妇女能顶半边天”,鼓励妇女从事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急难险重的工作,是解放被压迫妇女的矫枉过正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现在,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虽然时有虐待、拐卖妇女的事件发生,总体而言我国的男女平权水平超过世界上许多国家。

网上有很多“阴谋论”的说法,倒也大可不必如此极端。但让人有些费解的是这种法案的提出有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一旦立法其所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有没有认真研究?

曾有这样的新闻:某地一老人乘坐公交车,上车后,虽然还有很多空位,却偏偏要坐在老弱病残孕专座的年轻人给他让座,谁劝都不听,最后竟然直接坐在了年轻人腿上,如此咄咄怪事震碎大众三观。

而“离婚经济帮助”条款以及“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进行亲子鉴定,那么鉴定结果将被视为无效”之类的法律条款就如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专座,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即便起诉至法院,法官该如何断案呢?会不会就此出现另一个彭宇案呢?

妇女的弱势主要体现在与男性相比先天的生理条件差距,在原始狩猎和农耕时代,女性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男性,从而导致其家庭和社会地位的低下。当今时代,人的生存更多地是依赖于智力、技能而非体能,加之社会化的分工合作,不论男女都只是承担其中一个环节的工作,因而对于女性而言,依靠自身所有拥有的能力完全可以解决生存问题。因此,对于妇女的保护更应强调保护其人格独立、经济独立和社会生活中的男女平等,进而维护家庭、社会的有序与平衡,而不是通过制定一些貌似保护,实则潜伏着各种不确定性,造成新的公序良俗的混乱与失衡。

此之谓:过,犹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