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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未成功

要不要给中介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纠纷中,房屋出售方在中介人提供服务后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应向中介人支付相应报酬,房屋出售方因房屋产权存在隐形共有人放弃出售,致使合同不能依约履行,并不影响房屋出售方承担中介费用。

【案件简介】

2023年4月9日,出售方韩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将自己名下一套建筑面积为81.81平方米的房屋以71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买受方秦某,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促成出售方韩某与买受方秦某共同签订了《青海省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出售方和买受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房产中介各支付中介服务费10650元。协议签订当日,出售方韩某收到房屋定金2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三方在办理房屋过户中,案涉房屋因涉及隐形共有人暂无法办理过户,出售方韩某便将房屋定金20000元退还买受方秦某。因出售方韩某自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后一直未支付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房产中介、出售方、买受方三方共同签订的《青海省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房产中介作为中介人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且该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中介方各支付中介服务费10650元,故出售方韩某应当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10650元。本案案涉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中,虽因存在隐形共有人暂无法办理过户,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售方韩某后续就案涉房屋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亦能说明案涉房屋并不存在阻却合同继续履行的事由,故出售方韩某在合同履行中自行退还房屋定金20000元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由此案涉房屋未实际交易成功并不影响中介费用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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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秋葛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的发生提醒老百姓,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除了需要关注合同对房屋款项、交房期限、房屋过户等事项约定外,还需要仔细阅读中介服务费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内容,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理性签订合同,不要因一时冲动或情急之下签订合同后又随意爽约,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刊登于2024年4月16日《西宁晚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