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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红裤衩,还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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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档次!穿红裤衩,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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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档次!穿红裤衩,还……

近日,泸县牛滩镇村民彭某某、夏某某在濑溪河(营山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泸县公安局牛滩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查获渔获物数斤,渔网1副。

2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被泸县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指认

相关法律、法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馆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沱江干流泸州段、永宁河干流、濑溪河干、龙溪河干流非保护区天然水域自2020年8月10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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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公安 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策划/C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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