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98字,阅读完毕约需15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这样一起新闻事件:

4月12日早上6点多,吉林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一年级女生赵某某在出操时突发心脏病,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14日,小赵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事发后,死者家属提出了几点质疑:第一、赵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在开学后已经告知了学校,涉事辅导员坚持让其带病出操有可能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打击报复;第二、事发后,辅导员在现场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也未能及时将其送医院抢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而造成死亡悲剧。

死者家属的质疑自然也引起了网络热议,据说有关部门也启动了相应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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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起事件中有几个很奇怪的点。

第一、死者所在的学校是医专,事发时操场上有很多老师、学生,而且学校还是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应该具有比普通人高很多的急救能力,现场却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急救,这一点很让人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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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涉事学校门口的白城中心医院离学校仅650米,开车送医的话仅需4分钟就可以到达,事发后没能及时送医院抢救,也很让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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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回到要探讨的下一个问题了,如果现场的辅导员在赵某心脏病发作倒地后,既没有使用自己的医学技能对其急救,也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抢救,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认为在特定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理由是:

第一、辅导员是具有特殊看护职责的人员,对发生危险的学生有救助义务。

第二、辅导员是具有一定医学急救知识的人员,有能力判断学生是否处于生命危险状态,并有能力对其进行现场急救。

第三、即使辅导员不具备现场急救的能力,也有义务立即电话呼叫120急救或者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到学校门口最近的医院抢救。

第四、如果没有进行现场急救,也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的原因,是由于辅导员认为学生是为了了逃避锻炼而倒地装晕所导致的话,那么在刑法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错失现场急救和松医院急救,并与学生最终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话,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据说现在死者家属已经与学校达成赔偿协议,死者也不再解剖分析死因,有可能这种因果关系无法查清,导致无法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愿逝者安息。

三、结语

“自强厚德,仁爱济世”------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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