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巧

责编|张晶

通讯员|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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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一场洪灾,对北京市门头沟区内的基础设施及民房民居等造成严重破坏,如今,灾后重建工作正在展开,涉及项目数量多、金额大。为回应相关部门及人民群众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需求,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召开“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解答并通报典型案例,对建工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和易发多发风险进行提示。

案例一: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无效

贾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1月,贾某与苏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苏某承包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贾某向苏某提供三张项目平面图、效果图,但并不含相关设计公司出具的消防设计图,苏某多次要求贾某提供消防设计图,贾某均未能提供。后贾某诉至法院,称因苏某未能依约完成消防开业检查手续,导致项目延期开业,进而主张各项损失。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防设施施工属于建筑工程,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才能承建。苏某作为个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此基础上依法判定各方责任。

法官说法:

消防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容忽视。工程发包人应当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进行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对于苏某的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其作为经常从事消防施工人员,应当明知进行消防施工需具备消防资质,也应知晓施工时应当依据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其为一时之利,不顾法律规定,应当为项目延期开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贾某未履行提供消防设计图的义务,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二:挂靠施工行为违法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某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分包给乙公司。承包人乙公司委派张某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并负责分包合同价款收取。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后甲公司称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及张某共同退还相关款项。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某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张某通过乙公司收取工程款的情况等,认定张某借用乙公司资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同时根据相关证据查实,甲公司事前已知张某借用乙公司资质挂靠经营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某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驳回原告诉求。

法官说法:

相关法律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发包方事前对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情况明知的,可以认定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本案中,通过查明行为人与建筑单位的身份关系、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最终判定被挂靠人不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对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交易安全,防范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规范等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实际施工人应向转包人主张权利

某建设集团系某地铁线路工程项目的总发包人,某工程公司系该标段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后某工程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刘某,刘某转包给于某,于某又转包给张某。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并要求刘某、某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通过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成为实际施工人,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要求发包人等非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张某要求某建设集团、某工程公司、刘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张某应向于某主张支付工程价款。

法官说法:

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资质的公司作为承包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对合作方进行严格选择。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再次分包,并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及合同解除条款。

案例四:质保期应依据法定期限计算

2013年,某建设集团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分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的供货与施工委托给该公司完成。同时约定项目质保期两年,质量保障金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退还。后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质保金。

本案中,对于两年免费保修期的约定,不能视为对保修期的约定。因本案所涉工程系外墙保温涂料工程,依据北京市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强制性规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法院认定,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是施工人的首要责任,施工人要在竣工验收的时间点上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应当保证每项施工工程符合合理的使用寿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以及双方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履行保修义务。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中各类主体项目规定了质保期,在合同签订前,应注意查清法定质保期。

案例五:发包人致工程停建、缓建应担责

某电力公司作为发包方同某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某电力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发送多份工程暂停令,导致工程延期。随后,某建设公司将某电力公司诉至法院。某电力公司辩称,工程延期是由于工程建设方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前期工作。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认定工程工期延长系电力公司分支机构造成,某电力公司构成违约,故判令由某电力公司承担工程延期责任。

法官说法: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若停建、缓建发生在关键环节,且实质影响工期时,发包人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