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主播行业,他们创造了无数财富神话,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在涉新经济新业态纠纷中,很多主播与公司签约后一旦解约面临巨额索赔,一面是新兴行业的主播个人,一面是攥着签约合同的公司,法院究竟如何认定?
因此本文将根据实际真实案例,就违约金的认定裁判趋势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应的参考标准。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6日,MCN机构与陈某签订《经纪合同》,约定:直播平台为抖音、快手,抖音号:suiXXXX和快手号mengXXXX签后转公司账号1822083XXXX,昵称均为岁X【探索•XXX】;合作期5年,MCN机构担任陈某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陈某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合作期满双方未续约解除本合同,MCN机构收回陈某平台直播账号;陈某在互联网直播(包括带货收益、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及各种演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在支付陈某团队费用后由双方共享,具体收益按照运营后台系统分配后金额为准,分配比例为5:5;如陈某中途单方终止合同,视为陈某违约,同时陈某应按照直播账号后台及各种演出累计收益总额(包括直播收益MCN机构享有的50%、陈某享有的50%,线下演出收益MCN机构享有的50%、陈某享有的50%)的20倍支付MCN机构赔偿金,如累计收益总额低于100万,以100万为准等。
2020年11月11日,MCN机构与陈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陈某负责直播间商品售卖,不得以任何形式解绑、转移、提取快手账号mengXXXX【探索•XXX】、抖音账号suiXXXX【探索•XXX】所捆绑的快手小店、其他第三方平台及后台资金,MCN机构全权负责上述账号平台资金管理及提取,陈某无条件配合MCN机构完成等。
2021年10月6日,陈某未经MCN机构允许,擅自更改原先绑定的手机号码,且经MCN机构多次催告拒不改回账号密码、擅自开展直播活动、拒不按照MCN机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MCN机构以陈某系其大力培养的知名主播,陈某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经纪合同》;2、由被告返还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的利润963,401.93元;3、由被告支付违约金5,597,998元;4、由被告归还快手账号mengXXXXXX【探索•XXX】(yaoshouXXXX),抖音账号suiXXXX【探索•XXX】,配合更改账号密码或向其提供新密码,并恢复绑定的小店及第三方链接平台;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原告MCN机构与被告陈某签订的《艺人/主播经纪代理合同》、《补充合同》解除。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MCN机构违约金2,082,9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与被告哪一方违约,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签订《经纪合同》时约定直播使用的账号为被告之前注册账号,就此被告明知,被告现认为原告未为其提供直播账号构成违约不能成立,依约定直播使用的场地应由原告提供但实际履行中在被告租赁场地直播,期间被告就此并未提出异议,合作近1年为与被告合作原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且在被告更改直播账号密码、绑定后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被告认为原告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不予采信;2021年10月6日,被告更改直播账号密码、绑定,且在原告发送律师函后仍不改回,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如未解除是否应当解除。被告认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解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单方违约,原告享有解除权,原告要求解除《经纪合同》、《补充协议》应予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的利润能否支持。此期间原告计算的利润额被告不予认可,且2021年10月之后原告未为被告再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部分利润本院不予支持。
四、违约金金额问题。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单方违约应按照直播账号后台及各种演出累计收益总额的20倍支付,此处未明确是单月总额还是年度总额或是合作期间总额,原告与被告合作1年总支出1200余万元收益2,499,508.13元,考虑原告投入成本较大,且双方约定合作期5年实际被告履约1年,本院酌定违约金按合作期间原告单方月平均收益的20倍计算为2,082,923元。
五、关于直播账号归属问题。直播账号系被告与原告合作之前注册使用,原告表示其老板出资购买了该账号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约定原告提供直播账号,合作期满解除合同账号收回,本案直播账号系被告与原告合作时自带的已经拥有200余万粉丝的账号,故账号应归被告,原告要求被告配合更改账号密码或者提供新密码并恢复绑定的小店及第三方平台,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主播是MCN机构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双方签约初期愿景美好,但在后续合作时,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基于此,违约事实的认定尤为重要。本案中,MCN机构未提供实际租赁场地等行为仅构成瑕疵履行行为,法院重点看哪方构成根本性违约。陈某更改直播账号密码、绑定,且在原告发送律师函后仍不改回,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标准,国内主播解约案件处置标准区分巨大,亦存在多种裁判角度。笔者综合本案例和司法实践,总结法院裁判考虑因素如下:第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如有约定,法院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如果约定过高(大于实际损失30%)法院可进行司法调整;第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公司对主播的实际投入,充分考量网络直播行业特点,综合前期投入、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第三,以损害填平原则为基础,判定主播因违约行为对公司带来的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为公司带来的收益;第四,双方过错程度,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参考。
结语
本案从实际出发,平等保护了MCN机构与主播个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本案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良好的指导示范意义。
纵观国内上千起主播“解约”事件,起因无非两种,一种是平台或经纪公司拖欠分成款(部分地区认定为劳动合同则是拖欠薪资);二是新的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花大价钱“恶意挖角”。此两种情况的判决倾向亦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即便主播违约,索赔偿的金额还是以损害填平为基础,如果是第二种主播恶意违约的情况,违约金往往会在主播/经纪平台收益的基础上翻倍甚至按照合同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对于主播而言,笔者建议在进行“解约”时三思而后行,根据合同具体的约定以及双方履约的实际情况设计完善的方案,亦可交给专业的人进行解约处理。部分主播直接听信下家平台工作人员或者某些朋友的“方案”,最终被诉,反而成为违约方,不仅前几年打拼的积蓄一扫而空,还欠下大额负债;有些主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发函、解约的内容严谨而明确,最终干净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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