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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增设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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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会导致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进而危害网络参与者的权益,必须加以规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如下四种情形:

(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

(4)其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是本罪的入罪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只有达到相应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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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