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在违反规章制度时,在实践中有许多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劳动者待岗学习或者减薪,那么「停职」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即用人单位能否设置「停职处分」?
「法律解答」
法律并未予以禁止,有一定争议,企业行使要审慎。
所谓停职处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但双方的大部分权利义务会暂时中止,处分期间的工资报酬暂停发放。
换而言之,停职处分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劳动合同中止、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触发了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或者出现了法定中止的情形。
而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法》在起草时曾经有过,但正式发布时考虑争议较大便被删除,因此在正式发布时并没有予以明确。故在国家层面仅列举了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规定》”)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其他情形则由部分地方法规予以明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否定用人单位设定「停职处分权」,每个地方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态度不尽相同。
鉴于劳动合同中止是仅次于解除的严重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对其使用必须加以限制,否则企业很容易因滥用权利承担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首先需要在设置时一定要注意各个地方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特别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倾向,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其次,企业作出停职决定须确保程序正当,必须查明事实经法定程序行使内部行政管理权,作出停职决定,并将决定送达违纪劳动者。最后,企业要设置合理的停职期限并且在停职期间适当发放工资报酬,否则会产生滥用权利的法律风险。(具体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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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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