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学界基层医声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卫监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养老院从某村卫生室请来医生戴某,给老人看病输液,数小时后发现老人的状态不佳。
接警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开展检查,对戴某及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
经调查,戴某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戴某执业地点为某村卫生室,养老中心所在地不属于该行政村,所以戴某跨村执业系违法。
据了解,《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本案中,戴某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或其他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执业,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因此认定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戴某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罚款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乡村医生是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力量,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农村居民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在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乡村医生在为村民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的同时,应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执业的责任意识。
擅自跨村出诊轻则惹上纠纷,重则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允许的急救等特殊情况以外,对于跨村看病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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