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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主城区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确保我市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等车型限行规定

(一)限制车辆类型

第一类: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不含“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吸污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二类:轻型及以下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注6、新能源厢式或封闭货车)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

第三类:新能源中型及以下厢式或封闭货车。

(二)一般规定

1.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限制车辆类型:禁止在中山路(中山广场至太原街)、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中山广场、星海广场通行。

2.第一类限制车辆类型:

(1)禁止在“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2)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通行。

(3)每日6时30分至22时,禁止在山东路(松江路至华南广场)、中华西路(华南广场至华东路)、虹韵路(张前路至圣林街)、黄浦路(学苑广场至小平岛路)通行。

3.第二类限制车辆类型,每个法定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注3):

(1)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通行。

(2)禁止在“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三)特殊规定

1.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拖拉机和畜力车,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2.环卫作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等相关作业车辆,每个法定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段(注3)禁止在“限行区域”(注1)主干路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进行清洁、扫保等移动作业。重污染及恶劣天气时,环卫、排水、园林、除雪作业等情况除外。

3.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应急抢险救援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规定限制。

4.第一类限制车辆类型在白天时段(注4)、第二类限制车辆类型在早晚高峰时段(注3)以及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因生产生活等情形确需出行的,货车所有人或办理人在注册绑定“交管12123”后,通过“交管12123”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

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后,不得违反《大连市货车通行码办理及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1)(3)、第3项(2)和第二条。

二、大连湾海底隧道限行规定

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注6)、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和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禁止在大连湾海底隧道通行。

三、摩托车限行规定

(一)摩托车禁止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含悬挂已注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的摩托车)。

(二)悬挂注册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中山路、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中山广场、星海广场以及“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注2)通行。

四、有关说明

(一)本《通告》限行规定与道路交通标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执行。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对危险货物(注5)运输车辆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三)本《通告》自2024年4月26日起实施至2025年4月25日止。

(四)本《通告》内容与以往发布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发布为准。

五、注释(术语)解释

注1.“限行区域”是指:东方路-工兴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含迎客路)、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以东(含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含红凌路)、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东(含凌水路)、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的合围区域(示意图附后)。

注2.“部分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立交桥”是指:东北快速路;南山隧道、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隧道、石门山隧道、光明路隧道;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大连北站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星海湾大桥、七贤岭高架立交桥、西部通道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光明路立交桥、东方路立交桥、中华路立交桥、振连路立交桥、201国道立交桥。

注3.“早晚高峰时段”是指: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

注4.“白天时段”是指:8时30分至16时30分。

注5.“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注6.“皮卡车”是指:《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40712-2021)规定的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7.本通告中的“重型、中型、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类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行业标准分类。

附件:主城区“限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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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20日

来源: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