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例行巡查至武义县桐琴镇某厂房建设工地,在检查工地考勤表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在11月4日至22日未进行签到,其旷工行为涉嫌违反了《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遂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核实处罚,并督促该工地进行整改。
2024年3月1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案件移交函后进行立案调查。据当事人杨某口述,他自2023年9月23日起担任武义县桐琴镇某厂房建设工地安全员一职,主要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情况检查。2023年11月4号,他在没有提交请假手续的前提下,擅自离开工地返回四川老家举办婚礼,直至同月23日才返回武义,期间未在岗位进行安全检查。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杨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杨某表示“婚礼得办,错也得认,会记住这次教训,之后有事一定提前报备请假。”据执法人员后期的复查发现,杨某在之后的一个月中,每日都按时出勤打卡,改正态度良好。
法条链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