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安心开火车,却等来一纸解聘书
龚某在某集团公司干了十六年火车司机

因公司业务调整、铁运线撤销
岗位随之消失
公司安排他转岗做立板工,待遇不变
但他拒绝并坚持在原岗打卡
最终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这到底算不算违法解除?
近日,

望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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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起,龚某在该公司担任铁运班火车司机。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若公司因业务调整、技术革新、组织架构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岗位,公司可单方作出调整,无需再另行征得员工同意。

2024年9月,公司因经营规划调整,决定取消铁路运输业务,撤销全部铁运岗位。事前,公司已征得工会同意并全员公告。9月15日,公司正式向全员公告:自当日起,铁路运输业务全部停止。十天后,公司与铁运部全体员工就业务调整和人员安置进行沟通协商。9月26日,公司向龚某发出书面调岗通知:岗位由火车司机调整为铸轧班立板工,并附岗位说明书,薪资水平保持不变,要求9月28日前到新岗位报到,并告知逾期未到岗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满3天视为自动离职。

龚某拒绝接收。期间,他先后向公司递交《拒绝调岗通知书》和《提供劳动条件通知书》,表示新岗位与原岗位毫无关联,坚持在原岗位打卡,要求恢复原岗和原劳动条件。

9月29日至10月9日,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龚某到新岗位报到,并告知逾期后果。10月10日,龚某再次发出《调岗异议通知书》,坚持认为调岗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双方未协商一致,拒绝前往新岗位。

公司以龚某拒不服从合理调岗、连续旷工满3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出勤管理规定》为由,向工会请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工会同意。次日,公司正式向龚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龚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庭驳回其请求,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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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正常表现。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已事先约定公司可因业务调整单方调岗,龚某对此应有合理预期。

此次调岗,源于公司铁路运输业务整体撤销,事由客观真实。调岗前,公司已与龚某进行协商;新岗位不存在侮辱性或惩罚性安排,薪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未损害龚某的核心劳动权益。因此,本次调岗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龚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坚持在原岗位打卡,不提供实际劳动,构成旷工,且连续旷工已达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条件。公司解除前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龚某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龚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与用工调配权,可结合自身经营实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但用工自主权并非不受约束,岗位调整必须恪守合理、公平限度。

本案中,企业原有业务整体撤销,调岗具备客观必要性;新岗位无惩罚、贬低性质,薪酬待遇保持不变,劳动者核心劳动权益未受减损,本次岗位调整事由充分、标准合理。劳动者在企业作出合法合理调岗安排后,拒不配合履职、长期旷工的,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劳动关系是双向的——企业有管理的权利,也有善待员工的义务;员工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也说“不”的权利,但“不”要说对地方。

对企业来,调岗时要注意三点:事由要真实、客观,不能随意或带有惩罚性;程序要规范,提前沟通、书面通知、保留证据;新岗位要合理,薪资、职级、工作条件等核心权益不能明显降低。

对劳动者来,面对调岗,先别急着说“不”:看清调岗原因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到位;若认为调岗不合理,可通过协商、投诉或法律途径表达异议,但不能以“不到岗”作为对抗方式;在原岗位打卡却不提供劳动,很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最终得不偿失。

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从来不是对立的两端,而是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寻找平衡。

企业有调整的正当理由,劳动者也有说“不”的正当渠道,关键在于,双方都守规矩、讲道理。

这样才能让劳动关系更稳,也让职场环境更暖!

终审:杨林华

复审:李 为

初审:蒋 晖

供稿:陈 田

编辑:叶嘉瑞

(文中图片来源于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