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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哪里?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一是《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设备为其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 288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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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 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本罪的行为,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 288条、第 369条第 1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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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 288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