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鹿萱
低价出售视频网站会员,还美其名曰“追剧神器”,是否侵犯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最终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与被告李某、郑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共同赔偿优酷公司14万元。
在某网购平台上,优酷公司发现李某、郑某开设的某店铺正在出售多款名为“全网追剧神器”的商品,价格仅为3.9元,却显示能观看包括优酷公司在内的8家影视网站的视频。用户购买此类商品后,客服会给用户发送下载某侵权影视App的教程以及激活码,其商品详情页及侵权影视App内,都大量使用优酷公司的商标标识。
优酷公司认为,该店铺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铺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某店铺销售商品详情页和侵权影视App中大量使用与优酷公司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容易误导用户认为其提供的某影视App与优酷或关联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对视频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优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某店铺通过售卖“永久会员”、在侵权影视App内植入违法广告等行为获得不当利益,使优酷公司流失了用户、流量、广告费、会员费等收益,构成对优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经法官释法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商标是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记。本案中,某店铺未经优酷公司的许可,在和优酷公司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通过购买该店铺的“追剧神器”,取得下载链接及激活码下载安装的侵权影视App,可以免费观看优酷网站VIP权限视频、付费视频,妨碍和破坏了优酷平台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而降低了其通过合法商业模式获得的收入,损害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对优酷公司作出赔偿。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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