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重庆江津区应急局获悉,《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2024年“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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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1月30日,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境内,年产8GW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配套年产50万吨光能材料项目(二期)综合库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了本次事故是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与事故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项目及相关单位:

事故项目:年产8GW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及配套年产50万吨光能材料项目(二期)综合库房

建设单位:和友重庆光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汇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施工单位: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事故发生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四川锦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1月30日14:20时左右,劳务分包单位四川锦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xx在钢结构屋面D轴/3轴安装屋面彩钢瓦时,踩在未固定的彩钢瓦上,导致彩钢瓦变形发生高处坠落(坠落高度15.70米),经江津区第二人民医院确认李xx系高坠伤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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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李xx违反《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第7.3.2“在钢结构面层安装作业时佩挂安全带规定、违反《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第7.3.4“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作业,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规定。

2.物的不安全因素:施工现场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第4.9.5条的规定设置生命线;施工现场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DBJ50/T-417-2022中7.3.4的规定在安装檀条及轻质型材板前,采取在梁下张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力,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事故单位未按规定对李顺林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李顺林未取得高处作业证。

3.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单位)以及该公司负责人王xx,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另外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重庆汇洋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来源:江津区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