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指导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裁判要旨】:

Ⅰ、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Ⅱ、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可见,若经营者存在恶意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金额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

02、指导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裁判要旨】:

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Ⅱ、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2021)最高法民申3890号

03、参考案例: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04、参考案例: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裁判要旨】:

Ⅰ、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Ⅱ、被告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

Ⅲ、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案例文号】:(2018)粤03刑终2568号

05、参考案例: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实施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提供技术秘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行为,使该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为他人所知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披露。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06、参考案例: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07、参考案例:某测试技术公司诉某机电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08、参考案例:青岛义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贾某权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09、参考案例: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经评估作出的商业价值鉴定仅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一种方式,在经审查不宜直接依据价值评估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情况,可以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进而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之一。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10、参考案例: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11、参考案例:河北某种业公司诉武威市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Ⅱ、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育种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有关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当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合适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12、参考案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13、参考案例: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诉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游戏源代码有可能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持有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的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且被诉侵权人唯一持有证据,权利人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该证据,则被诉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推定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的游戏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

【案例文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

14、参考案例:石家庄某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15、参考案例:大连某数据平台管理中心诉崔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16、参考案例:上海某诊断公司诉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17、参考案例:某地质微生物公司诉某能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原则上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18、参考案例: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诉某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某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当事人是否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判断,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认定:一是审查合同主给付义务是否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如不具备,则可以初步认定订立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二是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前后的情况和实际履约行为等事实,进一步认定订立合同时所的真实意图。三是综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认定可以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可以最终认定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

19、参考案例:天津某医药公司诉华北某药业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20、参考案例:大连某吊具公司诉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Ⅱ、针对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隐蔽性,可以采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的规则认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技术秘密。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

21、参考案例:某集团公司等诉嘉兴市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的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且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

Ⅱ、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性程度、危害后果、侵权时间、妨碍诉讼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以销售利润计算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0号

22、参考案例:江苏新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科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保护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接触权利人图纸,被诉侵权人图纸亦完整反映该工艺流程,其中部分信息与权利人图纸中的信息实质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号一致、错别字一致等情形,被诉侵权人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其不正当获取并使用了权利人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

Ⅱ、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既体现公司意志,又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的,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

23、参考案例: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构成共同故意侵权不以各参与者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各参与者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参与、相互协作,亦可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各侵权人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形成完整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的,属于共同故意侵权,应当判令各侵权人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情形。从主观过错角度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均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Ⅲ、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销售责任。当制造者使用的技术秘密为制造特定产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且该产品为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时,因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显属同一侵权主体实施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权利人主张该制造者停止销售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Ⅳ、技术秘密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在权利人证明相应技术秘密载体存在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权人销毁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载体的性质、技术秘密的内容等情况对侵权人销毁其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具体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也是侵权人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重要工具,销毁承载有该技术秘密的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亦可有效预防侵权人继续使用其上所承载的技术秘密以及在该生产系统上使用该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Ⅴ、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的标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作出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对此一般应当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审查:一是关联性,即申请鉴定的事项与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实是否具有关联;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须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或者专门方法才能查明相应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已经通过其他的举证、质证手段仍然对专门性问题无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即对于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方法和相应有资质的鉴定人,是否有明确充分的鉴定材料;四是正当性,即鉴定申请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规则,在启动鉴定之前是否已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程序上的正当性。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24、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

25、参考案例: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

26、参考案例: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27、参考案例:上海某机械公司诉曹某、李某保、周某、上海某公司、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确定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部分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

Ⅱ、技术秘密的披露是一次性行为,权利人已就同一主体的同一技术秘密信息向另一主体披露的行为提起诉讼,又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就此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28、参考案例:荷兰某公司诉某智能装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判断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时,当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一般可推定被诉专利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予以披露的事实成立。如被诉专利权人主张其自行研发完成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正当来源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0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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