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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近期,昆山某医院一名医生就因此被处罚!

PAR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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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所接到市民投诉称昆山某医院医师陈某将含有患者姓名、诊断等信息的检查申请单发送至微信群内,泄露患者个人隐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询问调查发现,陈某为该医院一名检验师,已取得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某日陈某为核实患者缴费情况,将未经处理的患者检查申请单发送至医院微信工作群内,后无法撤回,该微信群已于当日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患者诊断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尊重保护患者隐私。经查实,陈某存在泄露患者隐私(个人健康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我所依法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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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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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卫监在此提醒

伴随着科技发展,工作交流形式不再拘泥于纸质材料, QQ、微信、钉钉等线上电子软件的应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可能会以照片等形式在线上交流,但往往会忽视对隐私信息保护,一旦相关照片等信息泄露至公开场合,则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给个人乃至医院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后果极其严重。

本案提示所有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记对于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来源:昆山卫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