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12月13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原取保候审措施。”

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取保候审文书均未明确取保期限,经了解,公安和检察目前的取保文书模板均无须写明取保期限,如要明确取保期限,需要请示公安部、最高检更改模板,协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无果,检察机关认为如未明确取保期限,则默认取保期限为12个月,法院这边无须续保。

根据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现能否默认办案机关未明确取保候审期限的决定书取保期限为12个月,受案机关无须再办理续保手续?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意在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办案效率,故在协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明确取保期限无果的情况下,应视为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案件移送至审判阶段时,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受案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原取保候审措施。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未明确具体执行时间,可以跟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人是否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是否在执行对被告人的监管。如果公安机关明确被告人仍然属于其监管,为节约司法资源,可以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再重新取保候审。

仲裁时公司已注销,能否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告

劳动争议案件中,在仲裁阶段公司已经注销,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未进行仲裁前置程序是否需要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后,履行仲裁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为减少诉累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告径行审理,无需再走仲裁前置程序。

第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直接追加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重要表现。司法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体现程序公正价值。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执行、无权自行纠错,其与诉讼程序相比,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仍然受到颇多的限制。因此,只有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一方面能够弥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公正性的期待这种心理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其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时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

第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发回重裁的权力,对于仲裁程序中遗漏当事人的,法院应在一审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当事人。虽然所追加的当事人并未参与仲裁程序,但因双方的劳动纠纷已经过仲裁,所以法院在诉讼中追加仲裁所遗漏的当事人并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即使该主体未经过仲裁程序,也可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诉争只要经过了仲裁程序,就已经解决了其前置程序要件,所以不必再重复仲裁。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先裁后审的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就可能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果再进行仲裁,则会进一步延长处理周期,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所以,对于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直接作出调解或依法判决其承担责任,以最大限度、最宽广度、最深程度地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及时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