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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催收非法债务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与抢劫罪界分。

本罪是在总结扫黑除恶经验基础上,为规制"高利贷"行为中非法讨债行为而专门作出的规定。在讨要非法债务行为中,一般债务行为产生在前,且很多情况下催要债务的行为人属于职业讨债人,对于前期债权债务发生的过程也并不清楚,仅知道讨要的数额,因此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取得公私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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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非法拘禁罪界分。

依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一般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对于以非法拘禁方式索要非法债务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催要非法债务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应从一重处罚。对于应当在非法拘禁罪第一档法定刑定罪处罚的,一般认定为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可以实现对非法催要行为和催要非法债务的全面评价,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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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寻衅滋事罪界分。

在《刑法》专门规定本罪后,对于非法催讨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应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非法催讨行为同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比如在公共场所以软暴力方式催债,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的,可以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