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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将至,铁路客票已经是一票难求的状态,对于买到票的乘客而言,有些人买到了心仪的座位,而有些人则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了无座票。

近日,在南宁开往北京西的K158次列车上,一名持无座票的男子张某霸占他人铺位,面对乘警的制止,该男子直呼“我就不走,我看你能怎么着我”,张某甚至倒打一耙:“是不是人,你讲人情吗?”面对乘警劝说,张某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耍赖称自己走不动了,血压上来了。打算以持续耍无赖的方式逼乘警妥协。

经过乘警多次警告无效后,乘警果断对张某采取强制带离措施,铁路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霸座”行为近些年在假期出行高峰期频繁上演,经常激起社会舆论的一片反对声音。“霸座”行为走入公众视野的同时,我国法律也对其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制,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皆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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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霸座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采取措施,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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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将霸座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的处置范围内,将其定性为危害运输秩序和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运输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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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行为不是一件小事,更是影响社会风气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大事”。

当乘客在遇到该种情形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向“霸座者”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时,要及时向列车乘务人员与乘警求助,勿擅自将事态升级,霸座人员会得到法律的应有惩处。